8月30日上午,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的湯發林、何錫林販賣毒品案在濱湖區法院開庭審理。
起訴書認定:2017年1月6日, 被告人湯發林先後2次賣給被告人何錫林毒品5包共12.4克, 得款2900元, 後何錫林將4包毒品共計2.4克販賣給陸某, 得款1000元。 同年1月19日, 何錫林被公安機關抓獲, 當場查獲白色晶狀物1包, 淨重8.68克, 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1月20日, 湯發林被抓獲, 當場查獲白色晶狀物7包, 淨重38.5克, 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兩人均涉嫌販賣毒品罪。
“我賣給何錫林的不是冰毒, 是冰糖。 ”公訴人張子揚宣讀起訴書後,
面對被告人翻供, 張子揚不慌不忙:“2017年1月6日下午, 何錫林到你家, 你們有沒有一起吸毒?毒品由誰提供?”
“我們在一起吸毒了, 毒品是我拿出來的。 ”
“那你如何解釋何錫林通過微信三次轉帳給你共計2300元?”
“那不是賣毒品的錢, 是何錫林欠我的錢和兩瓶五糧液的錢。 ”
“但何錫林說五糧液是你送給他當他孩子滿月酒的份子錢, 近期他也沒向你借錢。 ”
湯發林陷入沉默。
之後訊問何錫林時, 公訴人問了相同的問題。 何錫林供述, 他與湯發林一起在湯家吸毒, 毒品是從湯發林給其的12.4克中取出來的。
何錫林的供述、物證檢驗報告及湯、何二人微信轉帳記錄等證據證實, 兩人交易的物品系冰毒而不是所謂的“冰糖”。
之後的法庭辯論環節, 圍繞在被告人湯發林、何錫林處查獲的毒品如何定性以及販賣毒品數量等問題, 控辯雙方進行了辯論。 湯發林的辯護律師認為:“在湯發林家中查獲的38.5克毒品是用於自己吸食, 沒有進行販賣, 不應計入其販賣毒品數量, 其行為最多為非法持有毒品;而湯發林販賣給何錫林的冰毒中有一小包屬於贈送, 所以, 湯發林販賣毒品數量應為11.4克。 ”
張子揚對此予以回應:“第一,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販毒人員被抓獲後, 對於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 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 而本案中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上述毒品不是用於販賣;第二, 何錫林剛才提到, 湯發林不會主動將毒品贈給他,
最終,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 當庭作出判決:湯發林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何錫林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