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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陪客戶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傷?看法院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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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林屬於心源性猝死, 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 在工作期間, 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

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 陳林約喝了二兩, 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 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 經診斷, 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林屬於心源性猝死, 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得知噩耗後, 陳林妻子阿慧向有關部門遞送材料申請工傷認定。 然而, 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 陳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因而不屬於工傷。

阿慧不服, 一紙訴狀將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審:撤銷原認定書, 重新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 陳林是在接受單位領導指派陪客戶吃飯的崗位上,

因飲酒而導致心源性猝死, 可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病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陳林的死亡應視為工傷。

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 撤銷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並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 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維持原認定書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林陪客戶吃飯不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 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由此,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 撤銷一審法院對《工傷認定書》的撤銷判決, 維持原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談工傷:因公陪酒死於非命得不償失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

本案中的陳林因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 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 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 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 因此, 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 按照這些標準, 陳林屬於工傷本無可非議。

但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由此可見, 法律早已規定, 陪酒身亡, 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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