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活力在於農民的權力, 農民的權力越大, 土地的活力越強。 反之, 土地的活力越強, 意味著農民的權力越大, 富裕的管道也就越多。
為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 提高農業農村現代化水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31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根據草案, 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於“三權分置”。 草案規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 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 為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草案還規定, 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很顯然, 這是一舉多得的大好事。 因為, 中國已經迎來了全面小康, 很快就將步入實現現代化的階段, 而要實現農村現代化,
眾所周知,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將土地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 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 是改革開放初期中央為順應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產出增加而出臺的重大戰略決策。 也正是在這一重大戰略決策的作用下, 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 農民收入得到了迅速增加, 農業生產水準得到較快提升, 困擾農民的吃飯問題也得到了有效解決。 但是,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水準的不斷提升, 特別是大量農民進入城市工作,
應當說, 將“三權分置”作為解決土地活力不夠、效率不高的抓手, 是非常恰當的, 也是符合當前的實際的。 要知道, 把土地固定在集體手裡, 農民沒有自主權的年代, 曾經讓廣大農民飽受過貧困的傷害, 飽受過守著土地沒糧吃的困局。 土地聯產承包, 顯然是解開這把鎖的鑰匙。 然而, 對廣大農民來說, 勞動也好, 生產也罷, 顯然不只是為了解決一個溫飽問題, 還要解決發展問題、解決精神生活問題、解決社會地位問題。 所以, 土地承包也就面臨調整, 面臨如何更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利用效率問題。
毫無疑問, 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
事實上, 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 作用不只是土地的利用效率提升, 也是廣大農民收入增加的手段。 要知道, 現在農村的多數青壯年都進入城市工作了, 留守的大多是婦女、老人和孩子, 種地的能力和水準大大下降, 土地的利用率也大幅降低。 這也意味著, 土地的收益是降低的。 如果能夠通過將土地經營權轉讓出去, 並獲得收益, 再進城做點什麼, 豈不兩全其美。所以,土地承包法修訂,把“三權分置”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可謂抓住了問題關鍵。
不僅如此,實行土地“三權分置”,對於推動農村城鎮化建設,讓農民不再表現得那麼“農”,而是象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很多農村居民過去難以享受到的一切,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對多數農民來說,讓土地閒置是一件很不開心的事。甚至有農民不無玩笑地說,讓土地拋荒,是要被雷打的。可見,農民對土地的感情有多深。如果不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農民就會死守著土地,繼而影響城鎮化建設。而一旦動起來、轉起來了,農民也有來自土地的收益,自然對城鎮化建設的認識就會大大提升。
同時,土地動起來、轉起來,還能夠解決農村老齡化問題,讓土地的流動成為廣大農民“以土地養老”的一種方式。如寧夏平羅縣靈沙鄉農民馬占福三年前做出一個大膽的決定,“賣”掉村裡的房屋、耕地、宅基地,搬到村裡的養老院來養老。馬占福不僅“賣了房”又“賣了地”,還賣出了不菲的價格:一畝地九千塊錢,十畝地,五間房子,共十八萬塊錢。毫無疑問,這對提高老人的養老水準、養老品質是有重要作用的。
更為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對土地的承包期限作了進一步明確,就是再延長承包期30年,解決了農民土地承包期到期的擔憂,從而更加有利於廣大農民把土地使用權轉出去、讓出去,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讓來自土地的效益高起來、多起來,讓廣大農民富起來、強起來。
譚浩俊【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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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兩全其美。所以,土地承包法修訂,把“三權分置”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可謂抓住了問題關鍵。不僅如此,實行土地“三權分置”,對於推動農村城鎮化建設,讓農民不再表現得那麼“農”,而是象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很多農村居民過去難以享受到的一切,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對多數農民來說,讓土地閒置是一件很不開心的事。甚至有農民不無玩笑地說,讓土地拋荒,是要被雷打的。可見,農民對土地的感情有多深。如果不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農民就會死守著土地,繼而影響城鎮化建設。而一旦動起來、轉起來了,農民也有來自土地的收益,自然對城鎮化建設的認識就會大大提升。
同時,土地動起來、轉起來,還能夠解決農村老齡化問題,讓土地的流動成為廣大農民“以土地養老”的一種方式。如寧夏平羅縣靈沙鄉農民馬占福三年前做出一個大膽的決定,“賣”掉村裡的房屋、耕地、宅基地,搬到村裡的養老院來養老。馬占福不僅“賣了房”又“賣了地”,還賣出了不菲的價格:一畝地九千塊錢,十畝地,五間房子,共十八萬塊錢。毫無疑問,這對提高老人的養老水準、養老品質是有重要作用的。
更為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對土地的承包期限作了進一步明確,就是再延長承包期30年,解決了農民土地承包期到期的擔憂,從而更加有利於廣大農民把土地使用權轉出去、讓出去,讓土地動起來、轉起來,讓來自土地的效益高起來、多起來,讓廣大農民富起來、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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