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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發現妻子患有愛滋病丈夫向婚檢機構索賠為何遭拒?法官這樣說

小倆口辦理結婚登記前, 共同在當地的婦幼保健計劃生育中心進行婚前檢查, 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婚後不久, 男方發現妻子竟早就患有愛滋病, 怒將婚檢機構告上了法庭。

近日,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判決駁回原告小鑫要求被告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2014年冬天, 一個偶然的機會, 24歲的小鑫認識了與他同齡的小穎。 每次和小穎接觸, 小鑫都感覺很舒服, 半年後兩人就有了結婚的打算。 2015年7月底,

兩人一起到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了婚前檢查, 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便滿心歡喜地領了結婚證。

2016年元旦期間, 小鑫按照農村習俗向小穎交付了彩禮、首飾、“攥手錢”、“叫錢”等等, 並辦了一場隆重的婚禮。 兩個多月後,

小穎剖腹產生下女兒, 小鑫沉浸在初為人父的喜悅中。 然而小鑫無意中發現小穎的手術記錄, 卻令他瞠目結舌。

原來, 小穎術前術後診斷內容中均記載她為HIV感染, 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愛滋病。 在小鑫的追問下, 小穎無奈地道出了她隱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 並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過備案, 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 突如其來的噩耗, 給了小鑫當頭一棒, 他對自己的婚姻徹底失去了信心。 在女兒剛滿四個月的時候, 小鑫選擇與小穎協議離婚。

經歷了這場失敗的婚姻, 小鑫想起自己為結婚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積蓄, 更是萬念俱灰。 如果早知道小穎患病的事實, 他是不會與之結婚生子的,

想到這裡, 小鑫又翻出那份顯示HIV/2抗體呈陰性的婚檢報告單。 小鑫認為, 愛滋病屬於醫學上認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檢機構未能檢查出小穎是HIV感染者存在過錯, 侵犯了自己對配偶身體是否健康的知情權, 影響了自己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自主權, 造成自己與小穎結婚並花費巨額禮金的損失。

為此, 小鑫一紙訴狀將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1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法庭上, 婚檢機構辯稱, 首先, 本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 為小穎提供婚檢服務的醫師亦具備相應資質, 對HIV檢查採用快速篩查法, 檢查方法及過程嚴謹規範, 但該方法目前缺乏100%準確性,

這是醫學科學需要攻克的難題;其次, 小穎在婚檢時有意隱瞞傳染病接觸史和HIV感染史, 嚴重影響婚檢醫生的綜合判斷;再者, 愛滋病並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小鑫與小穎結婚是自己的選擇, 給付彩禮是自願贈與, 要求婚檢機構賠償彩禮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婚檢機構對未能檢查出小穎系HIV感染者存在明顯過錯, 也無法律明確規定愛滋病屬於禁止結婚類疾病, 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關鍵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真正有感情, 而並非是否患有愛滋病。 因此, 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小穎系HIV感染者, 與小鑫決定是否與小穎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

根據“孕期38+2周”推算, 兩人至被告處實施婚前醫學檢查時, 小穎已懷有身孕。 此種情形下再來討論和追究被告婚檢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對其配偶身體是否健康以及是否決定與其配偶結婚的權利, 實無意義。

綜上, 小鑫提出的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婚姻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愛滋病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

一是被告婚前醫學檢查行為與原告方主張損失有無因果關係,

二是愛滋病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疾病。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馬劍梅介紹說,《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具體身份的資訊。因此,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本案中,造成小鑫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於小穎未如實告知檢查醫生、未如實告知小鑫,婚檢機構的婚前檢查行為與小鑫主張的所謂損失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馬劍梅還指出,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愛滋病屬於指定傳染病範疇。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由此可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享有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患有愛滋病並在傳染期內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而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小鑫提出的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婚姻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愛滋病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

一是被告婚前醫學檢查行為與原告方主張損失有無因果關係,

二是愛滋病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疾病。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馬劍梅介紹說,《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具體身份的資訊。因此,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本案中,造成小鑫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於小穎未如實告知檢查醫生、未如實告知小鑫,婚檢機構的婚前檢查行為與小鑫主張的所謂損失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馬劍梅還指出,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愛滋病屬於指定傳染病範疇。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由此可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享有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患有愛滋病並在傳染期內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而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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