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廣東科技系統腐敗窩案部分廳級幹部終審: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受賄3000多萬終審仍無期

金羊網記者 董柳

廣東科技系統腐敗窩案漸行漸遠, 不過, 窩案所涉及的部分廳級幹部貪腐案最近才有終審結果。 記者今天(5日)獲悉, 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受賄超3000萬元終審仍被判處無期徒刑;省科技廳原副廳長王可煒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後, 二審法院審理後對其改判有期徒刑4年3個月。

李興華受賄3000多萬二審維持無期判罰

一、二審法院查明, 2007年至2013年, 李興華在擔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黨組書記期間, 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以直接收受他人財物或通過他人幫助其兒子李晟(另案處理)還賭債等方式收受賄賂,

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06萬元及港幣110萬元和美元3萬元。

其中包括現金人民幣1581萬元、港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325萬元的股份, 股份包括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原始股(價值人民幣105萬元)、匯中弘泰公司25%的幹股(價值人民幣500萬元)、廣東晶湛公司33.3333%的幹股(價值人民幣350萬元)、雅安公司10%的幹股(價值人民幣60萬元)、沃巴克公司25%的幹股(價值人民幣240萬元)、花海公司3%的幹股(價值人民幣30萬元)、力元公司20%的幹股(價值人民幣40萬元)。

2012年底開始, 科技系統部分幹部違法違紀問題被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查處, 李興華擔心問題暴露, 案發前退還葉某匯中弘泰公司25%股份(價值人民幣500萬元), 退還李某2現金人民幣70萬元及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的轉讓款人民幣105萬元,

退還鄧某、羅某現金人民幣58萬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價值人民幣60萬元)。

深圳中院一審判決李興華犯受賄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興華上訴後,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李興華的上訴理由經查均不成立,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可煒獲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一審江門中院查明, 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 王可煒任廣東省科技廳高新處調研員、處長, 廣東科學中心主任、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 期間, 王可煒利用職務便利, 在相關個人和企業申報科研項目、申請科研經費、申報高新科技企業以及科學中心人員錄用的過程中, 為他人謀取利益, 並於2006年至2013年間先後收受朱某軍等18人賄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0.15萬元、港幣4萬元、購物卡4.1萬元。

江門中院一審對其判刑10年,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王可煒上訴後,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準確, 審判程式合法, 但對王可煒的量刑不當, 應予改判。 二審判決王可煒犯受賄罪, 判處期徒刑4年3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