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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判例:經濟補償金索賠技巧

判例:經濟補償金索賠技巧

案情摘要

雲陽縣雙江鎮某某磚廠於2013年6月18日登記成立, 系個體工商戶。 李某某系某某磚廠招用的工人,

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某某磚廠為李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但未為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2013年4月27日, 李某某在從事碎石工作時被落石砸傷。 2013年6月14日, 雲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某受傷屬於工傷。 2013年11月5日, 雲陽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某某傷殘等級為九級。 2014年4月3日, 李某某以某某磚廠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及拖欠工資、加班費等為由, 向某某磚廠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後李某某提起仲裁、訴訟, 要求某某磚廠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判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 傷殘等級為5至10級的, 勞動者可以保留勞動關係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並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此種情形下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 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其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且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上構成競合, 此時只要原因之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要旨

勞動者以多種理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只要其中任何一種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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