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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拱墅區大關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許建中被嚴重警告處分!杭州出臺新辦法,這五類人當心→

通報

拱墅區大關街道党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許建中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服務物件所送消費卡, 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

鑒於許建中在組織初核期間, 能積極配合調查, 主動講清問題並上交違紀所得, 對其從輕處分。 2017年9月被拱墅區紀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近日杭州重新修訂出臺了《杭州市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和效能問責辦法》, 從問責物件、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式和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的規定, 一起來看看有哪些變化。

問責物件做到“全覆蓋”

新修訂的《問責辦法》結合基層實際, 將問責對象從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向基層延伸, 適用範圍覆蓋到五類人群:

一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是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

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是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五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以上工作人員, 既包括在職人員, 也包括借調(掛職)人員和聘用人員。 同時, 對以上所列範圍外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村(社)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作風和效能問責, 參照執行。 實現了問責物件的全覆蓋, 為所有履行公務的人員套上了“緊箍咒”。

問責情形聚焦“三不”

在追責情形上, 主要針對違反作風效能問題需要追責、但未夠上黨紀政紀處分的情形, 重點聚焦“三不”問題, 實現與現行黨紀法規的有效補充。 問責情形主要有四大類。

第一類:不履職——為官不為、推卸責任

無正當理由, 拒不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 或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不落實上級的工作要求的;

對依法依規或職責範圍內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 或發現後不報告、不處置, 致使本單位工作出現嚴重差錯的;

對依法依規或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

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推諉的;

因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致使下屬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的;

不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類:不正確履職——為官亂為、用權任性。

無法定依據或超越法定職權行使工作職責的;

違反規定程式履行工作職責的;

超過法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履行工作職責的;

對管理或服務物件區別對待, 搞歧視, 或者濫用自由裁量權的;

違反權力公開的有關規定, 搞暗箱操作的;

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類:履行工作職責不力——辦事拖拉、敷衍塞責。

在執行黨委、政府決策部署, 推進重大項目和重點任務,

落實上級指示中, 政令不暢, 執行不力, 貽誤工作的;

對工作不負責任, 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責, 甚至弄虛作假的;

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監管不力、處置失當的;

工作方式簡單粗暴, 服務態度、服務品質差, 群眾不滿意的;

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

履行工作職責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類:違反紀律作風規定——為官不正、形象不佳。

違反省委“六個嚴禁”、省機關效能建設“四條禁令”等有關規定的;

不遵守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的;

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有關規定的;

違規參與“酒局”“牌局”的;

違反防止利益衝突有關規定的;

其他違反紀律和作風規定的情形。

問責過程體現寬嚴相濟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新修訂的《問責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既依紀依規、又實事求是,一方面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另一方面鼓勵改革、寬容失敗,讓問責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實際,體現寬嚴相濟導向。

如在從嚴上,要求“受到問責的黨員,應當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查”,與黨內政治生活規範化的有關要求有效銜接。

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嚴重作風和效能問題,被上級機關問責或責令問責的情況,納入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同時增加了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問責情況報告、監督檢查機制等內容。比如,要求“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執行的,及時督促落實”。

而對於改革創新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修訂的《問責辦法》新增了“符合容錯免責有關規定的”,作為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並明確,對經研究予以免責的物件,不作負面評價,不影響政績考核,不影響評先評優,不影響提拔使用。

同時,新《問責辦法》還取消了原《辦法》“結果運用”中的部分過嚴條款。比如,“受到批評教育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到告誡問責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等。此舉有利於各級黨組織更好地抓早抓小,推進問責常態化。

問責方法堅持上下“一盤棋”

新修訂的《問責辦法》沿襲了原《辦法》,重申“各級黨組織是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統籌協調開展問責工作。”並要求各級各單位要落實專門部門負責受理對本地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工作,“問責線索的來源主要有:群眾投訴的;專項督查、明查暗訪發現的;上級部門交辦的;新聞媒體曝光的;檢查考核中發現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提出的;紀檢、監察、巡察、審計、司法、信訪等機關或部門提出的”等等。

新《問責辦法》還調整了問責方式,將原有的7種調整為6種,分別為批評教育、檢查、通報、誡勉、組織調整和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除批評教育沿用原《辦法》外,其他五種均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相一致。這6種問責方式可單獨運用,也可合併運用。

同時規範了問責程式,按照問責受理、調查、決定、執行、覆核申訴等五個環節分別作出規定,特別就誡勉的程式和影響期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確保了程式的嚴肅性和規範性。

為避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跑偏、走樣,新修訂的《問責辦法》要求“各地具體意見、實施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刪除了原《辦法》中“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意見和實施辦法”的內容。

辦法原文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新修訂的《問責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既依紀依規、又實事求是,一方面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另一方面鼓勵改革、寬容失敗,讓問責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實際,體現寬嚴相濟導向。

如在從嚴上,要求“受到問責的黨員,應當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查”,與黨內政治生活規範化的有關要求有效銜接。

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嚴重作風和效能問題,被上級機關問責或責令問責的情況,納入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同時增加了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問責情況報告、監督檢查機制等內容。比如,要求“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執行的,及時督促落實”。

而對於改革創新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修訂的《問責辦法》新增了“符合容錯免責有關規定的”,作為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並明確,對經研究予以免責的物件,不作負面評價,不影響政績考核,不影響評先評優,不影響提拔使用。

同時,新《問責辦法》還取消了原《辦法》“結果運用”中的部分過嚴條款。比如,“受到批評教育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到告誡問責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等。此舉有利於各級黨組織更好地抓早抓小,推進問責常態化。

問責方法堅持上下“一盤棋”

新修訂的《問責辦法》沿襲了原《辦法》,重申“各級黨組織是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統籌協調開展問責工作。”並要求各級各單位要落實專門部門負責受理對本地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工作,“問責線索的來源主要有:群眾投訴的;專項督查、明查暗訪發現的;上級部門交辦的;新聞媒體曝光的;檢查考核中發現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提出的;紀檢、監察、巡察、審計、司法、信訪等機關或部門提出的”等等。

新《問責辦法》還調整了問責方式,將原有的7種調整為6種,分別為批評教育、檢查、通報、誡勉、組織調整和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除批評教育沿用原《辦法》外,其他五種均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相一致。這6種問責方式可單獨運用,也可合併運用。

同時規範了問責程式,按照問責受理、調查、決定、執行、覆核申訴等五個環節分別作出規定,特別就誡勉的程式和影響期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確保了程式的嚴肅性和規範性。

為避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跑偏、走樣,新修訂的《問責辦法》要求“各地具體意見、實施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刪除了原《辦法》中“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意見和實施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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