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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你的母校能進“雙一流”嗎?四川方案出臺!

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

建設目標分三階段

到2020年

具備一定實力、有條件的高校進入國家一流、衝擊世界一流;形成一批國內優勢學科,

若干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行列。

支援1所以上高校進入世界一流大學建設行列;10個左右學科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學科水準;重點建設200個左右本科應用型示範專業、100個左右高職重點專業。

到2030年

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成果更加突出, 有特色高水準高校和優勢學科專業群建設達到國內領先水準。

重點建設高水準大學15所左右;30個以上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行列, 100個左右優勢學科具有全國影響力和競爭力, 120個左右特色學科緊密契合並重點支撐四川產業結構升級、創新發展重大需求, 依託50個左右學科重點建設新型高端智庫;重點建設本專科示範(重點)專業500個左右。

全省高等教育整體實力顯著提升, 支撐國家和我省發展的能力明顯增強。

到本世紀中葉

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數量及實力進入全國前列, 引領帶動全省高等教育整體實力大幅提升, 建成高等教育強省。

開放競爭, 動態調整

我省“雙一流”建設的原則是堅持服務導向, 堅持突出重點, 堅持開放競爭, 堅持統籌推進。 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基礎條件, 系統設計、分類建設、分步實施、分階段實現, 引導高校突出學科辦學優勢和建設重點, 分層分類差別化發展, 在不同層次和領域爭創一流, 帶動全省高等教育整體提升。

《意見》明確, “雙一流”建設實行開放競爭、重點支援、動態調整。 首期建設從2016年開始, 每5年一個建設週期。 要打破身份固化, 建立建設高校和建設學科有進有出動態調整機制。 “建設過程中, 對於出現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警示整改仍無改善的高校及學科, 調整出建設範圍。 ”

我省將創新支援方式, 強化精准支援, 綜合考慮建設高校基礎、學科類別及發展水準等,

給予相應支援。 實行省、地方、行業、社會和學校共同投入的經費保障制度。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我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給予引導支持。

五項改革任務破題

以完善內部治理為目標加快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構建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高校章程落實機制, 加快形成以章程為統領的完善、規範、統一的制度體系。 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 保障學術組織獨立行使職權。

以創新人才培養為導向構建高校分類發展體系——支援高校依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自主調整優化研究生學科授權結構和培養類型結構;建立博士研究生選拔“申請—考核”機制;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自主調整優化學科專業。

以集聚創新人才為引領推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鼓勵高校推進內設機構取消行政級別試點, 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由高校自主制訂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擴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權,探索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行業特點、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高校績效工資動態調節辦法,合理確定高校績效工資總額。

以服務創新驅動為宗旨完善高校科技創新制度——推進高校依法自主處置科技成果,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高校從科技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和專利獎勵、政府及社會組織科學技術獎勵等所獲經費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報酬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以“放管服”改革為突破口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持續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切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高校自主辦學環境。探索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試點。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堅持放權和監管同步,建立健全高校自主辦學監管體系,保障高校依法辦學自主權。

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由高校自主制訂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擴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權,探索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行業特點、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高校績效工資動態調節辦法,合理確定高校績效工資總額。

以服務創新驅動為宗旨完善高校科技創新制度——推進高校依法自主處置科技成果,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高校從科技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和專利獎勵、政府及社會組織科學技術獎勵等所獲經費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報酬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以“放管服”改革為突破口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持續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切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高校自主辦學環境。探索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試點。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堅持放權和監管同步,建立健全高校自主辦學監管體系,保障高校依法辦學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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