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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賣6只鸚鵡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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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賣6只鸚鵡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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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媒體報導, 王某售賣2只自養的小太陽鸚鵡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認定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很快引起了公眾關注, 而且不少網友真的以為王鵬只是老老實實養了幾隻鸚鵡,

卻被法院“吃飽了撐”的找茬呢。

然而, 事情的真相, 果真如此嗎?

我們看看具體案情再說!

事件介紹

兩隻鸚鵡很快以驚人的速度繁殖。 一年中, 王鵬與任盼盼的家中, 已有四十只以上。 2016年4月初, 王鵬將其中6只鸚鵡, 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某某。

法院查明

2016年4月初, 王某將其中6只鸚鵡, 以約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朋友謝某。 事後調查結果表明, 6只鸚鵡中, 除4只玄鳳鸚鵡外, 有2只小金陽鸚鵡, 學名綠頰錐尾鸚鵡, 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

同年5月7日, 公安機關在王鵬宿舍查獲35只小太陽鸚鵡(人工變異種)、9只和尚鸚鵡、1只非洲鸚鵡, 以上共計45只鸚鵡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那麼問題來了!

問題一:涉案“鸚鵡”, 到底是不是“保護物種”?

公開信息顯示, 王鵬出售2只“綠頰錐尾鸚鵡”, 俗稱“小太陽”, 除此之外,其家中還有“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灰鸚鵡”1只。

那麼,這些鸚鵡是不是“保護物種”呢?

(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

根據我國刑法第341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上的物種,屬於我國法律的保護範疇。從上表可以看出,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赫然在列。那麼買賣這些保護物種,不論它們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就都屬於違法行為。

問題二:買賣上述鸚鵡,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該案判決書顯示,王鵬涉案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項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涉案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關於犯罪主體——王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毋庸置疑。

因此,王鵬出售作為瀕危野生動物的“綠頰錐尾”鸚鵡2只,家中另存有同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鸚鵡45只,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是以構成犯罪。

問題三: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

輿論的焦點之一便是,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關於這個疑問,得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圖:該案一審判決書截圖)

一方面,判決書顯示,王鵬不僅僅只是飼養這些鸚鵡,有證據證明:他早在2014年就開始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價格賣過6只鸚鵡,其中2只“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恰恰因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鸚鵡的行為,所以,若不是因為案發,他還會繼續出售他所飼養的那45只國家重點保護鸚鵡。

另一方面,王鵬此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正好卡在刑法第341條“情節嚴重”的起點處,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的目錄來看,鸚鵡科(所有種)構成情節嚴重的底限數量是6(有期5-10年),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底限數量是10(有期10年以上)。

(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目錄截圖)

如果王鵬僅出售2只鸚鵡還達不到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程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於王鵬家中這45只鸚鵡的認定是“未遂”,即尚有45只鸚鵡未出售就被查獲,屬於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所以綜合而言,王鵬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並不算重,仍屬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範疇。

問題四:飼養瀕危野生動物,到底可不可以?

關於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到底可以不可以呢?我國法律早就允許個人馴養這些國家保護動物了,只不過得申請並獲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馴養。

(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回到本案中,從動物保護的角度來說,王鵬的這種做法極為危險!為什麼?因為一旦法律允許隨意買賣人工馴養的珍稀保護動物,相對于耗時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敗風險,逐利的人會選擇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再通過人工馴養“洗白”,將令原本的野生物種種群被嚴重破壞!

因此,我國法律才明確規定:不論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的珍稀動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非法買賣。也請大家務必記住:我國法律支持合法的馴養和以研究和保育為目的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繁育活動,但一定要申請相關許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有網友認為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野生動物的,王某不是跑到外面抓野生的來賣,是繁殖來的,這樣判太冤了”。

有相當一部分網友認為,人工飼養繁殖的動物是否屬於野生動物本身存在很大爭議,法院將人工飼養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是不妥當的,這屬於擴大解釋。

然而小編要說的是,人工飼養繁殖的動物在刑法上就是野生動物,沒有任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馴養繁殖的物種。

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立法者正是深諳這一“市場規律”才將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也納入到“野生動物”的範疇。

除此之外,其家中還有“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灰鸚鵡”1只。

那麼,這些鸚鵡是不是“保護物種”呢?

(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

根據我國刑法第341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上的物種,屬於我國法律的保護範疇。從上表可以看出,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赫然在列。那麼買賣這些保護物種,不論它們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就都屬於違法行為。

問題二:買賣上述鸚鵡,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該案判決書顯示,王鵬涉案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項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涉案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關於犯罪主體——王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毋庸置疑。

因此,王鵬出售作為瀕危野生動物的“綠頰錐尾”鸚鵡2只,家中另存有同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鸚鵡45只,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是以構成犯罪。

問題三: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

輿論的焦點之一便是,對王鵬的判罰,到底合不合理?關於這個疑問,得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圖:該案一審判決書截圖)

一方面,判決書顯示,王鵬不僅僅只是飼養這些鸚鵡,有證據證明:他早在2014年就開始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價格賣過6只鸚鵡,其中2只“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恰恰因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鸚鵡的行為,所以,若不是因為案發,他還會繼續出售他所飼養的那45只國家重點保護鸚鵡。

另一方面,王鵬此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正好卡在刑法第341條“情節嚴重”的起點處,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的目錄來看,鸚鵡科(所有種)構成情節嚴重的底限數量是6(有期5-10年),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底限數量是10(有期10年以上)。

(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附目錄截圖)

如果王鵬僅出售2只鸚鵡還達不到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程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於王鵬家中這45只鸚鵡的認定是“未遂”,即尚有45只鸚鵡未出售就被查獲,屬於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所以綜合而言,王鵬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並不算重,仍屬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範疇。

問題四:飼養瀕危野生動物,到底可不可以?

關於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到底可以不可以呢?我國法律早就允許個人馴養這些國家保護動物了,只不過得申請並獲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馴養。

(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回到本案中,從動物保護的角度來說,王鵬的這種做法極為危險!為什麼?因為一旦法律允許隨意買賣人工馴養的珍稀保護動物,相對于耗時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敗風險,逐利的人會選擇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再通過人工馴養“洗白”,將令原本的野生物種種群被嚴重破壞!

因此,我國法律才明確規定:不論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的珍稀動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非法買賣。也請大家務必記住:我國法律支持合法的馴養和以研究和保育為目的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繁育活動,但一定要申請相關許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有網友認為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野生動物的,王某不是跑到外面抓野生的來賣,是繁殖來的,這樣判太冤了”。

有相當一部分網友認為,人工飼養繁殖的動物是否屬於野生動物本身存在很大爭議,法院將人工飼養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是不妥當的,這屬於擴大解釋。

然而小編要說的是,人工飼養繁殖的動物在刑法上就是野生動物,沒有任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馴養繁殖的物種。

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立法者正是深諳這一“市場規律”才將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也納入到“野生動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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