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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完整程式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 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覆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 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

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 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 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 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 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 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申請強制執行費用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 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 1%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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