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張安 攝
記者近日從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獲悉, 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13個改革試點省份之一, 我省自2015年7月1日起在貴陽、銅仁、畢節、六盤水、黔東南、黔西南6個市州院56個基層檢察院展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以來,
省人民檢察院發佈了包含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財產及國有土地出讓等在內的一批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錦屏縣環境保護局案
2014年, 錦屏縣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設環保設施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產, 並將未經沉澱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排清水江。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發現後, 分別於2014年8月15日和2015年4月16日, 兩次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 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 但縣環保局既不予以回復, 也未履行監管職責。
2015年12月18日,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以錦屏縣環保局為被告, 向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6年1月13日, 法院一審判決, 確認錦屏縣環保局對鴻發石材公司、雄軍石材公司等企業違法生產的行為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錦屏公益訴訟案件系全國首例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
2、德江縣國土資源局案
2011年1月20日, 德江縣國土資源局將德江縣城的兩塊國有建設用地與欽正公司以2.805億萬元的成交價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但欽正公司之後並未依約簽訂《出讓合同》。 同年5月18日, 縣國土資源局未經重新組織招拍掛程式, 直接按照之前欽正公司的競買價又與雲海公司就以上地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 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將欽正公司之前繳納的2000萬元競買保證金轉為雲海公司定金計入所繳出讓價款。 合同簽訂後, 縣國土資源局即將部分土地交受讓人開發使用, 並將土地拆分違法為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而受讓人在分三次繳納了5700萬元土地出讓金後就再未繳納,
2016年3月, 德江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 令其糾正將欽正公司2000萬元定金轉作雲海公司出讓價款的行為, 重新確定雲海公司所欠出讓價款、利息及違約金並依法追繳, 並糾正為雲海公司違法辦理行為。 但縣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後, 一直未依法糾正違法行為, 國家利益仍受侵害。
2016年12月9日, 德江縣人民檢察院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被告, 向銅仁市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判決後, 受讓人所欠合同價款全部追繳入庫。
3、烏當區東風鎮政府案
烏當區東風鎮茅草村金子田組位於國家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內, 大多數村民以生豬養殖為主要收入來源。
東風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金子田組的生豬養殖規模持續增長, 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
烏當區人民檢察院向東風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 督促其對金子田組的養殖污染履行監管職責。 此後, 東風鎮人民政府雖履行了一定宣傳教育及控違拆違職責, 但仍未對現有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治理和控制。
2017年2月20日, 烏當區人民檢察院向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請求確認東風鎮人民政府對金子田組養殖污染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並判令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2017年3月14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烏當區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
4、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案
2012年2月,貴州織金苗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擅自在織金縣雙堰街道辦花紅村進行專案建設,違法佔用土地約2.7165公頃,其中林地0.7167公頃。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不斷擴大。
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分別向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發出訴前程式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雖回函解釋,但均未對該公司違法佔用土地(含林地)的行為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6年12月29日,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就織金縣國土資源局和織金縣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依法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此後,織金縣國土資源局開展調查,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剛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織金縣林業局亦對該公司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給予10200元的罰款處罰,同時責令該公司補植複綠。2017年3月20日,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分別確認被告織金縣國土資源局和織金縣林業局對該公司違法佔用土地資源(林地)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非法屠宰生豬造成環境污染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訴張明堯、萬忠先、張月起、張興兵非法屠宰生豬造成環境污染案。
2010年以來,張明堯、萬忠先、張月起、張興兵四人,在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沒有任何營業手續的情況下,於黔西南州頂效社區大龍潭處一河道旁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產生的污水順河道流至國家4A級景區馬嶺河峽谷,對景區水域與旅遊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威脅。2016年6月1日,黔西南州檢察機關向義龍試驗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義龍試驗區環保局依法履職後,張明堯等四人停止了屠宰行為,但殘留的污染物未清理,非法修建的簡易屠宰設施未拆除。屠宰場地周圍的現狀仍然具有較大污染環境的隱患。
2016年11月2日,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張明堯等四人拆除非法從事屠宰生豬的設施,徹底清除污染殘留物,消除污染隱患。2017年2月24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組織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張明堯等四人同意在2017年3月5日前自行拆除原屠宰場內的生豬屠宰設施。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白雲區盜伐林木公益訴訟案
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盧健文、盧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申請林木採伐許可,分別於2016年12月8日、12月19和12月20日,三次雇傭工人駕駛麵包車至貴州省林科院林場砍伐馬尾松13株,至貴陽市長坡嶺林場砍伐馬尾松5株,活立木蓄積達13.7626立方米,共計非法獲利9000餘元。經查,被盜伐的林木均系國有。2017年3月,白雲區公安局對盧健文、盧華涉嫌盜伐林木罪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7年5月24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轄區內符合條件的3家環保公益組織發出檢察建議,3家環保組織均不對本案提起訴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7年6月28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對盧健文、盧華涉嫌盜伐林木罪一案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盧健文、盧華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告盧健文、盧華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2017年9月5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判令盧健文、盧華於2018年9月10日前在案發地補植林木180株,成活率不低於90%。
系列案典型案例 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是由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免收和緩收。2014年,黔東南州檢察機關在督促起訴專項工作中共督促人防部門收回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149萬元,但仍有大量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未能及時收回。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開始後,黔東南州檢察機關決定將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作為重點監督領域,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推動人防機構的依法正確充分履職,從而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截至試點結束,黔東南州檢察機關共向人防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52件,涉及金額達1.0793億元,人防部門主動糾正違法或履行職責的45件,對施秉縣、黎平縣、錦屏縣、丹寨縣、麻江縣、鎮遠縣、台江縣的人防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7件,人民法院已全部判決結案,均支援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據統計,經過訴前程式和訴訟程式,已督促人防部門催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545.5萬元。
相關連結:行政公益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東風鎮人民政府對金子田組養殖污染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並判令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2017年3月14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烏當區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4、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案
2012年2月,貴州織金苗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擅自在織金縣雙堰街道辦花紅村進行專案建設,違法佔用土地約2.7165公頃,其中林地0.7167公頃。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不斷擴大。
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分別向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發出訴前程式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織金縣國土資源局、織金縣林業局雖回函解釋,但均未對該公司違法佔用土地(含林地)的行為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6年12月29日,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就織金縣國土資源局和織金縣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依法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此後,織金縣國土資源局開展調查,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剛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織金縣林業局亦對該公司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給予10200元的罰款處罰,同時責令該公司補植複綠。2017年3月20日,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分別確認被告織金縣國土資源局和織金縣林業局對該公司違法佔用土地資源(林地)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非法屠宰生豬造成環境污染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訴張明堯、萬忠先、張月起、張興兵非法屠宰生豬造成環境污染案。
2010年以來,張明堯、萬忠先、張月起、張興兵四人,在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沒有任何營業手續的情況下,於黔西南州頂效社區大龍潭處一河道旁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產生的污水順河道流至國家4A級景區馬嶺河峽谷,對景區水域與旅遊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威脅。2016年6月1日,黔西南州檢察機關向義龍試驗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義龍試驗區環保局依法履職後,張明堯等四人停止了屠宰行為,但殘留的污染物未清理,非法修建的簡易屠宰設施未拆除。屠宰場地周圍的現狀仍然具有較大污染環境的隱患。
2016年11月2日,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張明堯等四人拆除非法從事屠宰生豬的設施,徹底清除污染殘留物,消除污染隱患。2017年2月24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組織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張明堯等四人同意在2017年3月5日前自行拆除原屠宰場內的生豬屠宰設施。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白雲區盜伐林木公益訴訟案
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盧健文、盧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申請林木採伐許可,分別於2016年12月8日、12月19和12月20日,三次雇傭工人駕駛麵包車至貴州省林科院林場砍伐馬尾松13株,至貴陽市長坡嶺林場砍伐馬尾松5株,活立木蓄積達13.7626立方米,共計非法獲利9000餘元。經查,被盜伐的林木均系國有。2017年3月,白雲區公安局對盧健文、盧華涉嫌盜伐林木罪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7年5月24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轄區內符合條件的3家環保公益組織發出檢察建議,3家環保組織均不對本案提起訴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7年6月28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對盧健文、盧華涉嫌盜伐林木罪一案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盧健文、盧華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告盧健文、盧華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2017年9月5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判令盧健文、盧華於2018年9月10日前在案發地補植林木180株,成活率不低於90%。
系列案典型案例 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是由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免收和緩收。2014年,黔東南州檢察機關在督促起訴專項工作中共督促人防部門收回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149萬元,但仍有大量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未能及時收回。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開始後,黔東南州檢察機關決定將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作為重點監督領域,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推動人防機構的依法正確充分履職,從而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截至試點結束,黔東南州檢察機關共向人防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52件,涉及金額達1.0793億元,人防部門主動糾正違法或履行職責的45件,對施秉縣、黎平縣、錦屏縣、丹寨縣、麻江縣、鎮遠縣、台江縣的人防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7件,人民法院已全部判決結案,均支援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據統計,經過訴前程式和訴訟程式,已督促人防部門催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545.5萬元。
相關連結:行政公益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