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單縣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據(2017)魯1722執1821號文書要求: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玉華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共計113 255.69元,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二、依法駁回原告李玉華要求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賠償財產損失、鑒定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 減半收取1650元, 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負擔1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