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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職工辭職後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稿件來源: 安徽工人日報

我是一家彩印公司的工人, 3年前, 我在車間操作機器時被夾傷手, 公司為我報了工傷。 我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提出了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 公司為我調整了崗位。 現在我由於個人原因想辭職, 聽說像我這種情況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到一筆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失業期間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請問是這樣嗎?

讀者 甘祿

這種說法不完全對。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此, 你構成九級傷殘, 若是主動辭職,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就是說, 工傷職工不是基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並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 在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 還有權在失業期間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而若主動辭職, 則屬於“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就無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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