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來源: 安徽工人日報
我是一家彩印公司的工人,
3年前,
我在車間操作機器時被夾傷手,
公司為我報了工傷。
我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提出了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
公司為我調整了崗位。
現在我由於個人原因想辭職,
聽說像我這種情況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到一筆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失業期間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請問是這樣嗎?
讀者 甘祿
這種說法不完全對。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此,
你構成九級傷殘,
若是主動辭職,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就是說,
工傷職工不是基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並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
在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
還有權在失業期間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而若主動辭職,
則屬於“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就無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