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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上班幫主管買早點受傷 是否構成工傷?

稿件來源: 勞動午報

同事之間相互幫助、彼此照應是理所應當的。 可是, 由於幫忙出現問題後如何劃分責任、怎樣理賠是必須弄清楚的。 最近, 黎麗潔與其業務主管梁某就因瑣事引發矛盾, 還把她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扯了進來。

黎麗潔說, 參加工作兩年多來, 無論是工作還是生活, 她與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 她的職務是公司的辦公室文秘, 主要負責公司各種檔的起草、收發、傳送等業務。

“兩個月前的一個早晨, 梁某由於前一天熬夜睡過了頭, 來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趕到公司上班。 ”黎麗潔說, 約一個小時後,

梁某感覺饑餓難耐。 可是, 由於忙於審核檔, 一時難於脫身的梁某讓她幫忙買些早點。

出乎意料的是, 在黎麗潔買好早點返回公司途中, 因為路面濕滑不慎摔入路邊小溝中。 連她自己也沒想到, 摔這一跤竟導致其左腿脛骨骨折。 為治療腿傷, 她花去3萬餘元醫藥費。

近日, 黎麗潔以其所受傷害發生在上班期間、屬於工傷為由, 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但遭到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黎麗潔系幫梁某辦私事受傷, 與工作毫無關聯, 不構成工傷。

此時, 一向態度和藹的梁某也稱, 黎麗潔所受傷害是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所致, 其不能將受傷的責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 至於黎麗潔住院期間的花費, 基於與前述同樣的原因, 只能由其自己負擔。

遭遇這種尷尬的黎麗潔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目前, 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傷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沒有人和單位為她的傷負責?

說法

黎麗潔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 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但是, 她可以要求梁某賠償其損失。 之所以如此下結論的理由如下:

其一, 黎麗潔的負傷情形不符合工傷構成要素, 公司無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認定工傷的要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而這三個要件是相鋪相成、缺一不可。

再者, 從黎麗潔所受傷害的地點看, 該事故發生地也不在公司。

鑒於黎麗潔不屬於在“工作場所內”、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故其不構成工傷, 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公司也不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二, 梁某應當承擔黎麗潔的傷害賠償責任。

黎麗潔與梁某之間雖屬幫忙, 但本質上屬於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關係, 即幫工與被幫工的關係。 在這樣的關係中, 黎麗潔屬於幫工人, 梁某是被幫工人。

對於幫工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 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 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

從本規定可以看出, 被幫工人免除責任的條件僅限於“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 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拒絕,

不管是有償幫工還是義務幫工, 都必須對幫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 梁某應當賠償黎麗潔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三點:

二是黎麗潔所受傷害恰恰發生在履行幫工活動期間, 與幫工活動存在密切關聯。

三是黎麗潔並不希望自己受到傷害, 也不能預見自己會受到傷害, 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或者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故其對傷害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既然如此, 梁某作為幫工受益人應當為其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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