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該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其中, 大家一般會採取離婚訴訟的方式。 但是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 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 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 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 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 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 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 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 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哪些情況法院會判決離婚
1、患有法定疾病:
(1)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一般是指患麻風病尚未治癒的、愛滋病、梅毒、淋病、麻風、甲肝、開放性肺結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2)性無能且無法治癒。 這類疾病包括先天性性無能、後發性性無能。 不管屬於何種原因, 只要是無法治癒, 且無法完成性行為, 對方要求離婚, 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 經治不愈。 這種情況, 不要求難以治癒, 只需要經過治療沒有治癒即可, 或者久治不愈, 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 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男方或女方在結婚時並不是自願結婚的, 這種情況來說的, 在這一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下又可以分出3種不同的情況。
(1)包辦、買賣婚姻, 一方隨即提出離婚, 或者雖然生活多年但婚後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 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 無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分居滿一年。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 此條是針對夫妻關係的本質而言的,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如果出現以上兩種情況, 那麼婚姻再繼續下去, 也許就是一種對彼此的束縛, 因此法院一般判離。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
(1)一方重婚, 對方提出離婚。
(2)一方與他人通姦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不改者, 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過錯方提出離婚, 對方不同意, 或經教育、處分, 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
(3)一方有賭博、好逸惡勞等惡習, 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 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4)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 或虐待對方親屬, 經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諒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 此條具體可以分為2種情況:
(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 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3)其他情形。
實踐中, 要是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 此時另一方執意要離婚的話, 就只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時就會有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但必須要符合了法定的情形, 能夠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 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