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先確定兩者的年齡哪一種才是對的, 再參照如下處理:
1, 原則上來說, 當事人的年齡應以《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為准, 沒有出生證的, 應以最原始的戶口本上登記的為准;
2, 如果出生證、戶口本、身份證的年齡都是對應的, 應帶上上述資料, 去當事人的組織檔案管理部門(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 說明實際情況後, 更正當事人的檔案記錄;
3, 如果是身份證的年齡與戶口本或者出生證上(如果有)的年齡不一致的, 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出生證原件, 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科, 進行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交驗居民戶口名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 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 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 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 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專案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 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