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總需要帶點義氣才能吃得開, 但是有時候“義氣”二字並不是處處通用, 過於執著“義氣”可能反而會害了自己。 ——題記
生活中我們都知道,
很多男子大多講哥們兒義氣,
可卻不知道,
有的義氣不能講,
這不,
今天這位就是因講哥們兒義氣,
讓自己遭受牢獄之災。
近日一名男子約朋友至家中商洽生意, 朋友途中提議要吸食毒品並說自己已帶好了毒品和工具, 該男子因講義氣二字便同意了朋友在自己家中吸毒,
該男子的一切做法看似與犯罪行為並不沾邊, 但後來為何會被檢察院認為應依法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
原因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 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 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 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並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所以,
有時候“義氣”萬萬不能亂用,
以免給自己帶來無妄之災。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所以,
有時候“義氣”萬萬不能亂用,
以免給自己帶來無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