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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識:婚禮錄影損毀,新人的精神損失費如何賠償?

婚禮錄影, 記錄和見證了人生的重要時刻, 是人們珍藏一生的美好回憶。 而江蘇省連雲港市的一對新人, 卻遇上了窩心的事兒:婚慶公司無法交付喜宴現場的視頻。 那麼, 婚禮錄影價值幾何, 精神損害賠償金又該怎樣計算?

婚慶合同上的約定

張勇與王欣兩情相悅, 2016年春節期間, 雙方家長見面商談了兒女的婚事, 擇定的吉日是當年9月16日。 為籌辦好這場婚禮, 兩人決定挑選一家婚慶公司相助。

“五一”長假期間, 張勇與王欣手牽著手, 逛到連雲港海州區, 在“家逢喜事”婚慶公司的門店駐足。 推門而入, 首先映入眼簾的是服務台背面“給愛情留下一份刻骨銘心”的廣告語,

這句話瞬間點亮了准新娘王欣的眼睛, 她晃了晃張勇的手臂, 示意其關注這家公司。 此時, 前臺的客服人員已經笑吟吟地迎了上來:“我們的服務是全市最貼心的, 沒有之一”。 接著, 業務經理出面與他們詳細洽談, 和盤托出了婚慶全場的細節, 張勇、王欣表示對婚禮的設計方案比較滿意。 張勇問:“價格能不能優惠一點?”業務經理很爽快:“全套服務5980元, 給4個點折扣, 抹掉零頭, 實收5700元吧。 ”

當天, 不再猶豫的張勇、王欣便作為甲方, 與乙方“家逢喜事”婚慶公司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 繳了定金700元。 合同載明:服務的專案是婚禮, 內容包含婚車裝飾, 手捧花, 胸花, 婚禮現場舞臺佈置,

走道及兩側佈置裝飾, 燈光, 音響, T台, 主持人攝像, 現場燈光等。 合同還約定定金不退, 餘款於當天慶典結束後現金結清。 在蓋有“家逢喜事”印章的定金單上, 說明部分第3條約定:攝像, 攝影, 跟妝工作時間最晚到下午三點。 如因攝像師原因造成攝像有影沒聲, 有聲沒影, 婚禮儀式全程未拍攝等情況, 乙方退還該專案收費並按攝像項目雙倍賠償, 作為對被服務方的補償。 攝像, 攝影, 跟妝等服務人員所產生的車費等一切費用由被服務方承擔等。

視頻資料無法交付

2016年9月16日, 好日子如期來到, 這天, 張勇、王欣的眾多親友參加了喜宴, “哇, 新娘子好漂亮哎!”接連不斷的誇讚讓王欣陶醉, 而新郎在舞臺上風度翩翩, 舉止言行得體大方,

特別是他表達“愛的誓言”, 更讓王欣感到甜蜜和溫馨。 婚慶全程, 攝像師步步跟進。 整個婚禮過程都現得高端、大氣、上檔次, 新人和雙方的親屬對“家逢喜事”公司的服務予以了確認, 婚禮結束時, 張勇按照合同付清了餘款5000元。 “過完蜜月, 你們就過來取光碟”, 業務經理肯定地說。

接下來, 張勇、王欣去歐洲渡蜜月, 旅行途中, 他們還惦記著婚禮錄影, 專門打電話向婚慶公司詢問, “放心吧,已經把錄影資料燒錄成光碟”, 客服的回答不容置疑。 返回連雲港的第二天, 兩人急不可待地趕到“家逢喜事”公司取回屬於他們的錄影光碟。 前臺客服遞上一隻精美的禮盒, 順帶對他們表示祝福。 當晚, 張勇將光碟連接移動電腦, 與王欣相擁著坐在床上,

欣喜地等待著婚禮的美好情景重現。

然而, 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光碟沒有顯示聲像。 難道是電腦驅動壞了?再仔細檢查, 根本不是設備的問題。 他們懷疑, 是客服錯拿了光碟。 第二天一早, 張勇帶上光碟去詢問究竟, 業務經理邊連連道歉, 邊聯繫攝像師。 片刻後, 業務經理稱, 婚禮視頻較多, 攝像師需要時間再找找。

兩天后, 張勇接到“家逢喜事”公司電話:“對不起, 當天的攝影機出了故障, 攝像的內容丟失了。 ”公司客服轉達了處理意見, 按照合同約定, 退還攝像費600元, 並雙倍賠償1200元。 聞此消息, 王欣的心仿佛被掏空了, 連續數日淚水漣漣, 泣不成聲。 她一再表明:“婚禮錄影對我們有特別的意義, 是無價的。 ”

之後, “家逢喜事”公司經多方努力,

向張勇、王欣交付了婚禮現場的4張照片, 並表示可以通過拍攝一部以他們兩人為主角的微電影來彌補過失, 這項提議遭到張勇和王欣的拒絕。

精神損失定價幾何

兩個月後, 張勇、王欣將“家逢喜事”公司告到了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他們請求法院判令“家逢喜事”公司返還服務費5700元及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家逢喜事”公司接到起訴狀副本後, 進行答辯稱, 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已有約在先, 如因攝像師原因造成攝像有影沒聲, 有聲沒影, 婚禮儀式全程未拍攝等情況, 公司退還攝像專案費用600元, 並且雙倍賠償即1200元, 此約定應作為對張勇、王欣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庭上, 原告方張勇、王欣提出:自己簽訂的是婚慶服務合同, 服務的專案明確是婚禮,至於裝飾、舞臺的佈置,燈光、音響等只是婚禮合同所應包括的內容,“家逢喜事”公司提供的單項收費表不能割裂婚慶合同的整體性,因為現實中沒有人只選擇其中的一項來簽訂合同。故其所稱只按攝像部分600元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攝像是其簽訂合同追求的最終目的。婚禮當天的美好場面,由專業人士通過攝像記錄下來,可以為日後夫妻雙方重溫結婚喜慶、獲得精神愉悅、增進夫妻感情提供物質載體,婚慶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也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可見攝像才是原告方簽訂合同追求的最終目的,否則還要攝像幹什麼?故“家逢喜事”應返還合同總費用5700元。另外,定金單中的說明部分是格式條款,且免除己方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同時也排除了張勇、王欣的主要權利,且該格式條款未起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故說明部分應確認無效。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勇、王欣與“家逢喜事”公司系慶典服務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張勇、王欣以侵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而並非以違約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考慮該侵權行為的過錯、後果、精神傷害程度等綜合進行判斷。本案中,婚慶影像資料是張勇、王欣日後重溫結婚喜慶、獲得精神愉悅、增進夫妻感情的特定紀念物品,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徵意義。“家逢喜事”公司作為專業婚慶服務機構,丟失婚禮影像資料且無法修復,必定會給張勇、王欣的精神造成傷害。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問題,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家逢喜事”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由此行為給張勇、王欣帶來的精神傷害的程度,可酌定為5000元。

2017年3月下旬,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家逢喜事”公司返還攝像款600元,並賠償張勇、王欣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40元,由“家逢喜事”公司負擔。

“因為錄影丟失,我們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區區5000元怎麼能夠得到撫慰?”張勇、王欣雙雙對一審判決不服,於2017年4月13日提出了上訴。

張勇、王欣未能從婚慶公司拿到婚禮上的錄影,給兩人留下了畢生遺憾。一審法院根據婚慶公司的過錯及所帶來的精神傷害程度,酌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對此判決,二審法院將如何解析呢?

法院審判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婚慶合同的最終目的並非是進行攝像,而是通過為新人舉辦儀式將其婚姻關係廣而告之,從而使新人獲取社會的承認和祝福。此外,婚慶合同並非只包含攝像一個項目,而是包括舞臺佈置、背景、海報、音響、主持等多個專案,家逢喜事公司已就除攝像之外的專案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對上訴人來說,損失僅有攝像部分。

另外,本案中,家逢喜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內容並成功舉辦了儀式,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款為5600元,相較于合同總價款5700元來說,家逢喜事公司已付出了代價,結合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來看,該賠償價格適當。

2017年6月2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440元,由張勇、王欣負擔。

服務的專案明確是婚禮,至於裝飾、舞臺的佈置,燈光、音響等只是婚禮合同所應包括的內容,“家逢喜事”公司提供的單項收費表不能割裂婚慶合同的整體性,因為現實中沒有人只選擇其中的一項來簽訂合同。故其所稱只按攝像部分600元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攝像是其簽訂合同追求的最終目的。婚禮當天的美好場面,由專業人士通過攝像記錄下來,可以為日後夫妻雙方重溫結婚喜慶、獲得精神愉悅、增進夫妻感情提供物質載體,婚慶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也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可見攝像才是原告方簽訂合同追求的最終目的,否則還要攝像幹什麼?故“家逢喜事”應返還合同總費用5700元。另外,定金單中的說明部分是格式條款,且免除己方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同時也排除了張勇、王欣的主要權利,且該格式條款未起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故說明部分應確認無效。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勇、王欣與“家逢喜事”公司系慶典服務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張勇、王欣以侵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而並非以違約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考慮該侵權行為的過錯、後果、精神傷害程度等綜合進行判斷。本案中,婚慶影像資料是張勇、王欣日後重溫結婚喜慶、獲得精神愉悅、增進夫妻感情的特定紀念物品,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徵意義。“家逢喜事”公司作為專業婚慶服務機構,丟失婚禮影像資料且無法修復,必定會給張勇、王欣的精神造成傷害。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問題,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家逢喜事”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由此行為給張勇、王欣帶來的精神傷害的程度,可酌定為5000元。

2017年3月下旬,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家逢喜事”公司返還攝像款600元,並賠償張勇、王欣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40元,由“家逢喜事”公司負擔。

“因為錄影丟失,我們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區區5000元怎麼能夠得到撫慰?”張勇、王欣雙雙對一審判決不服,於2017年4月13日提出了上訴。

張勇、王欣未能從婚慶公司拿到婚禮上的錄影,給兩人留下了畢生遺憾。一審法院根據婚慶公司的過錯及所帶來的精神傷害程度,酌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對此判決,二審法院將如何解析呢?

法院審判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婚慶合同的最終目的並非是進行攝像,而是通過為新人舉辦儀式將其婚姻關係廣而告之,從而使新人獲取社會的承認和祝福。此外,婚慶合同並非只包含攝像一個項目,而是包括舞臺佈置、背景、海報、音響、主持等多個專案,家逢喜事公司已就除攝像之外的專案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對上訴人來說,損失僅有攝像部分。

另外,本案中,家逢喜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內容並成功舉辦了儀式,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款為5600元,相較于合同總價款5700元來說,家逢喜事公司已付出了代價,結合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來看,該賠償價格適當。

2017年6月2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440元,由張勇、王欣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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