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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批捕與否綜合考量

本報訊 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同齡未成年人, 共同盜竊, 為何一個批捕一個不批捕?近日, 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通過開展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 辦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盜竊案件。

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李某均為16周歲。 在開展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當天, 檢察官首先介紹了開展訴訟式審查的背景、原則, 隨後該案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師分別就劉某、李某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發表了意見。

“劉某多次入戶實施盜竊, 具有偷盜劣跡及吸毒經歷, 主觀惡性較大,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有社會危險性。 ”偵查人員提出明確意見。 劉某的父親表示, 兒子幾年前就在社會上結交不良朋友, 對父母的管教置若罔聞。 這次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代為管教, 讓他接受教訓。 劉某的法律援助律師表示, 尊重劉某父親的意見。

檢察官綜合全部意見後, 當場對劉某作出批捕決定, 並對其進行法治教育。

在對李某進行訴訟式審查時, 偵查人員認為, 由於尚有同案人未到案, 李某有串供的可能, 具有社會危險性。 李某表示, 自己認罪悔罪, 能夠保證隨傳隨到。 李某的母親也表示, 自己有能力監管李某, 保證不妨礙訴訟。 法律援助律師認為, 李某具有家庭監管條件, 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綜合考量後, 檢察官認為李某系初犯,

其母親具備監管條件, 對其不予逮捕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遂當場決定對李某不批准逮捕。

這是該院首次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展訴訟式審查逮捕。 辦案檢察官表示, 這樣能夠更清晰、直觀地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資訊進行匯總、整合, 有助於更好地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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