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觀眾, 大家好!歡迎收看律師說法。
現在, 我國的政策良好, 經濟繁榮, 人們的生活水準迅速提高。 在這種安居樂業、國泰民安的生活中, 有時也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突如其來的事情。 比如說夜間走路掉在窨井裡被摔傷啊、騎車走在公路上撞到沙堆上被摔傷啊等等。 而這些事情發生後, 當事人卻不知道如何處理才好, 也不知道如何維權。 下面, 我就給大家講述一個有關這方面的案例, 告訴大家一旦發生類似的事情, 應當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 才能夠及時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我縣忙農鎮某村, 有一位村民,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 張貴宏與鄰居結伴, 分別騎著摩托車去鎮裡趕集。 而他們趕集的路上需要穿過一片林地, 趕集的道路就從這個林地通過。 當時, 張貴宏騎著摩托車在前面走, 他的鄰居也騎著自己的摩托車跟在後面。 當張貴宏騎著摩托車行駛到林地的公路上時, 突然, 前面路邊的半截樹幹折斷倒向道路, 張貴宏趕緊避讓, 但是, 已經來不及了, 倒下的枯樹枝幹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張貴宏的腦袋上, 當即將張貴宏砸了個人仰馬翻,
此後, 張貴宏的家人將張貴宏入殮火化進行了安葬。 在張貴宏死後的兩個多月裡, 張貴宏的家人等沉浸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之中。 當時, 由於忙於搶救張貴宏及處理殯葬事宜, 他的家人也沒有過多的想什麼。 而張貴宏的妻子呢, 總感覺自己怎麼這麼倒楣, 這棵樹早不砸, 晚不砸, 偏偏自己丈夫經過的時候, 突然倒下砸死自己的丈夫。 轉而又想, 自己丈夫被樹木倒下砸死, 是否有人要對此負責呢?有了這個想法之後, 她叫上兩位親屬先到砸死她丈夫的那棵樹木處查看,
聽了公婆的說法, 張貴宏的妻子總感覺心有不甘。 雖然自己不知道到底應當找誰討說法, 但她隱隱感覺到, 自己丈夫的死亡, 應當有人負責。 既然自己不知道如何維權, 那麼不如去找律師諮詢一下, 看看是否辦法解決。 於是, 她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 找了律師進行諮詢。 律師聽了張貴宏妻子的陳述後對她說:其實這個問題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但是, 前提是你要弄清這塊林地的所有人是誰, 並提供這片林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相關證據, 取得這些證據後你就可以起訴向他要求賠償了。
聽了律師的解答, 張貴宏妻子的心裡感覺到一些安慰, 覺得自己丈夫不能白死,終於有人能承擔責任了。但是,這片林地距離自己家很遠,肯定不歸自己所在的村組所有。於是,她打聽了許多人,但這些人也都不知道那是誰家的林地。後來,她委託在鄉里工作的親戚幫忙瞭解。他這位親戚到鄉林站查看了相關林業檔案,告訴她這片林地歸他們鄰村的某村委會所有。得到這個消息,張貴巨集的妻子立刻委託律師書寫了起訴狀並代理訴訟。以自己、女兒以及張貴宏的父母為原告,將該村委會告上法庭。以該村委會對所有林木管理不善為由,請求其賠償張貴宏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經濟損失60萬元。
張貴宏妻子起訴後不久,被告村委會接到了原告的起訴狀和法院的傳票。村委會幹部們感到很吃驚和不解。他們覺得,張貴宏意外被倒下的樹木砸死與村委會有什麼責任啊?又不是村裡放樹什麼的砸死人。村負責人懷著疑問,也到一家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請教如何應訴。在諮詢時,該村的村幹部對律師講:這片林地的所有權的確歸我們村委會所有,但是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經將這片林地承包給本村某組的村民宮清林了。律師問道:那你們有證據嗎?村幹部答:我們有承包合同啊,承包後還給宮清林申辦了林權證呢。律師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向法院提交該合同,證明村委會不是賠償主體,應當能夠免除責任。
聽了律師的意見後,村委會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了將該林地承包給村民宮清林的林地承包合同,證明村委會不是賠償責任人,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村委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一變故及村委會的答辯意見,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宮清林為被告的申請,將涉案林地的承包人宮清林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不久,郵局的郵遞人員給宮清林送來了原告的訴狀和法院傳票。他拆開郵件看完訴狀內容非常驚訝,他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承包的林地怎麼會帶來這麼大的麻煩。再一看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是60萬元,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氣,趕緊放下手中的活計,回家與家人商量如何處理。但商量來商量去,也沒商量出一個頭緒。於是趕忙到天義找律師諮詢,並請律師代寫了答辯狀。他答辯的大概意思是:涉案的林地的確是自己承包的。但是,張貴宏被枯樹倒下砸死屬於意外事件,自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自己對張貴宏的死亡雖然表示同情,但是自己經濟並不富裕,也無力賠償。
到了開庭的日子,在庭審中,原告出示了張貴宏被宮清林承包的樹木砸死的證據以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死亡證明等證據。村委會提交了將涉案林地承包給宮清林的承包合同等證據。宮清林沒有提供證據。對此,相關雙方當事人對上列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並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在辯論程式結束後,依著法定程式,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法官特別著重向被告宮清林講解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並告知他,你作為涉案林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庭審中並沒有提供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那麼,依法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如果你家庭經濟不富裕,可以請求原告放棄一部分賠償金額。這樣,在法庭的主持下,經過反復調解,最終達成協議:1、由宮清林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25萬元,該款在簽訂調解協議後30日內先給付10萬元。其餘15萬元在簽訂協定後12個月內給付。2、原告放棄其他賠償金額的請求權。3、訴訟費用原告自願承擔。
這樣,一場蹊蹺的案子終於以圓滿的方式結束了。
那麼,涉案林木的承包人和管理人宮清林到底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法律又是如何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林木進行合理的維護,防止林木出現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應當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時清除危險狀態。
就本案來講,宮清林作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於被車輛撞折的樹木沒有及時清除,結果導致傷人事件的發生。因此,對張貴宏的死亡是具有過錯的。另外在訴訟中,宮清林也沒有提供能夠
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的證據。因此,宮清林作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至於賠償金額的多少,則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村委會只是林地的所有人,不是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村委會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
最後,在此提醒其他林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一定盡到管護好林木的責任。否則,一旦發生危害,依法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各位觀眾,再見!
覺得自己丈夫不能白死,終於有人能承擔責任了。但是,這片林地距離自己家很遠,肯定不歸自己所在的村組所有。於是,她打聽了許多人,但這些人也都不知道那是誰家的林地。後來,她委託在鄉里工作的親戚幫忙瞭解。他這位親戚到鄉林站查看了相關林業檔案,告訴她這片林地歸他們鄰村的某村委會所有。得到這個消息,張貴巨集的妻子立刻委託律師書寫了起訴狀並代理訴訟。以自己、女兒以及張貴宏的父母為原告,將該村委會告上法庭。以該村委會對所有林木管理不善為由,請求其賠償張貴宏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經濟損失60萬元。張貴宏妻子起訴後不久,被告村委會接到了原告的起訴狀和法院的傳票。村委會幹部們感到很吃驚和不解。他們覺得,張貴宏意外被倒下的樹木砸死與村委會有什麼責任啊?又不是村裡放樹什麼的砸死人。村負責人懷著疑問,也到一家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請教如何應訴。在諮詢時,該村的村幹部對律師講:這片林地的所有權的確歸我們村委會所有,但是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經將這片林地承包給本村某組的村民宮清林了。律師問道:那你們有證據嗎?村幹部答:我們有承包合同啊,承包後還給宮清林申辦了林權證呢。律師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向法院提交該合同,證明村委會不是賠償主體,應當能夠免除責任。
聽了律師的意見後,村委會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了將該林地承包給村民宮清林的林地承包合同,證明村委會不是賠償責任人,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村委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一變故及村委會的答辯意見,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宮清林為被告的申請,將涉案林地的承包人宮清林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不久,郵局的郵遞人員給宮清林送來了原告的訴狀和法院傳票。他拆開郵件看完訴狀內容非常驚訝,他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承包的林地怎麼會帶來這麼大的麻煩。再一看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是60萬元,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氣,趕緊放下手中的活計,回家與家人商量如何處理。但商量來商量去,也沒商量出一個頭緒。於是趕忙到天義找律師諮詢,並請律師代寫了答辯狀。他答辯的大概意思是:涉案的林地的確是自己承包的。但是,張貴宏被枯樹倒下砸死屬於意外事件,自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自己對張貴宏的死亡雖然表示同情,但是自己經濟並不富裕,也無力賠償。
到了開庭的日子,在庭審中,原告出示了張貴宏被宮清林承包的樹木砸死的證據以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死亡證明等證據。村委會提交了將涉案林地承包給宮清林的承包合同等證據。宮清林沒有提供證據。對此,相關雙方當事人對上列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並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在辯論程式結束後,依著法定程式,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法官特別著重向被告宮清林講解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並告知他,你作為涉案林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庭審中並沒有提供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那麼,依法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如果你家庭經濟不富裕,可以請求原告放棄一部分賠償金額。這樣,在法庭的主持下,經過反復調解,最終達成協議:1、由宮清林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25萬元,該款在簽訂調解協議後30日內先給付10萬元。其餘15萬元在簽訂協定後12個月內給付。2、原告放棄其他賠償金額的請求權。3、訴訟費用原告自願承擔。
這樣,一場蹊蹺的案子終於以圓滿的方式結束了。
那麼,涉案林木的承包人和管理人宮清林到底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法律又是如何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林木進行合理的維護,防止林木出現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應當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時清除危險狀態。
就本案來講,宮清林作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於被車輛撞折的樹木沒有及時清除,結果導致傷人事件的發生。因此,對張貴宏的死亡是具有過錯的。另外在訴訟中,宮清林也沒有提供能夠
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的證據。因此,宮清林作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至於賠償金額的多少,則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村委會只是林地的所有人,不是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村委會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
最後,在此提醒其他林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一定盡到管護好林木的責任。否則,一旦發生危害,依法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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