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觀眾, 大家好, 歡迎收看律師說法。
當今人們的生活水準越來越高, 居住條件越來越好。 城市的高層建築越來越多。 由於居住條件的改善, 也發生了一些不應當發生的事情, 比如說個別居住在高層樓房的業主, 缺乏公眾意識和公共安全, 在高層居住隨意抛灑垃圾、雜物, 給社區居民的安全和環境帶來很大影響, 有的甚至發生意外。 今天, 我就給大家講述一個有關這方面的案例, 大家應當引以為戒, 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我給大家講述的這個案例發生在遼寧某城市。 該城市舊城改造規模很大,
那麼, 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了呢?原來, 這個社區一共有9棟高層居民樓。 其中居住在5號居民樓的張女士, 中午下班回家時, 從4號居民樓下經過。 走到4號樓一單元樓下時, 突然被高空掉下的一盆花給砸中右肩膀, 當即將張女士砸到在地, 整個肩膀疼痛難忍, 動彈不得。 在場的居民見狀上前詢問, 並及時撥打了120救護車。 隨後, 張女士被送往當地的醫院搶救治療。 經過一系列的拍片、ct等檢查,
這次事故, 真是禍從天降!給張女士造成了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約5萬餘元。 發生這樣的事情, 真是萬幸沒有砸到張女士的頭部, 否則性命堪憂, 真要砸到頭部, 能活下來的幾率就真的很渺茫了。 雖然沒有砸到頭部, 但這次事故給張女士的精神上和肉體上造成了很大傷害, 有時失神發呆, 有時恐慌害怕, 有時夜裡還做噩夢。 雖然出院了, 但是還不能上班, 給張女士的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 張女士覺得很冤。 因為她不知道是誰家的花盆將自己砸傷,
有的鄰居說:“嗨!這就是飛來橫禍, 你找不到是誰家的花盆砸傷你, 你也沒法找人賠償啊。 好歹沒砸死你, 也算萬幸了, 你就認了吧, 別找了。 ”
還有的人說:“你不能就這麼算了, 不找出砸傷你的人, 他們還會在陽臺上亂擺亂放, 不知什麼時候還會砸傷人, 所以你一定要找出砸傷你的人。 ”
還有的鄰居說:“這事也許好辦, 你看看誰家養花不就找出砸傷你的人了嗎?”這話一出, 立刻有人反對說:“4號樓一單元的業主許多家都養花, 你咋確定是誰家的花盆砸傷人的?”。
此外, 還有的鄰居出主意說:“要不你報案請公安局的幫助偵查一下, 找出砸傷你的人家。 ”
鄰居們七嘴八舌,
自己挨砸的事情得不得解決,
此後,代理律師為張女士書寫了民事訴狀,以該社區4號樓一單元24戶業主為被告,請求這24戶業主平均補償張女士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計52800元,每戶補償張女士經濟損失2200元。
法院受理了該案,並將原告張女士的起訴狀和法院傳票分別送達到了該社區4號樓的24戶業主手中。
這24戶業主接到訴狀和法院傳票後,立刻炸開了鍋。有的人喊冤,有的人憤怒,也有的人報以同情。一時間張女士的壓力也很大,本來不願意起訴大家,聽到大家的不滿怨言之後,也產生過撤訴的想法。但是又考慮到,如果撤訴,自己的巨大經濟損失也沒有人給承擔,無奈之下也只好堅持自己的做法了。
就在24位被告議論紛紛之際,法院承辦該案件的法官也感到壓力很大:一是此前沒有經歷過這樣的案件,無先例可以參考。二是此案在當地反響強烈,社會影響很大,處理不好會引發社會矛盾。為了妥善處理該案,承辦法官決定先召集24戶被告,聽聽他們的意見,如果可能最好調解結案。
這24名被告被法官召集到法院後,先後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其中不乏怨氣沖天之人,但也有幾位被告比較同情原告張女士,同意補償原告2200的經濟損失。但更多被告不同意補償。承辦法官又向被告講解了有關法律規定,但是絕大多數被告還是不同意補償原告損失。法官只好放棄調解,告知被告按傳票日期準時開庭。
到了開庭的那一天,原、被告雙方來到了法院開庭。庭審中,原告向法庭遞交了自己在4號樓一單元樓下被墜落花盆砸傷的相關證據以及自己受傷住院的收費收據、診斷書、病志等證據。部分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不應當承擔原告經濟補償的證據。隨後,原被告雙方發表了辯論意見。最後,法庭再次進行調節,但還是因為分歧巨大而沒有達成調解意見。法官只好宣佈休庭,並告知定期宣判。
不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宣判:
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支持其觀點和訴訟請求,予以採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故不予採信。遂判令該社區4號樓24名被告平均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元,案件受理費由24名被告平均承擔。
判決送達後,部分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隨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久,這24名被告陸續履行了給付義務,向原告張女士交付了補償金每戶2200元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
那麼,對於這樣的案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法院的判決正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張女士被4號上墜落的花盆砸傷,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該樓一單元所有24戶居民,依法負有補償責任。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最後提醒大家:我們居住高層樓房的業主,一定要注意安全和公共道德。不要隨意向樓房外拋撒物品或垃圾,同時管理好擺放在陽臺上的花盆及其他物件,以避免不必要傷害的發生。否則,不但會對樓下的行人造成傷害,還會連累整個樓房裡的業主。上面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警示!
對此我們一定要切記!
謝謝收看,再見。
我用了許多辦法都沒有查到掉花盆的人家,派出所的也去調查了,只能明確是4號樓一單元樓上掉下來花盆將我砸傷,但沒有視頻監控,也沒有找到目擊證人,因此無法確定是哪家掉落的花盆。律師問完上面問題,對張女士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將4號樓一單元的全部24戶業主起訴,請求他們平均補償你的經濟損失。張女士得知自己的經濟損失依法能夠得到補償,非常高興,便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合同,並請律師代理訴訟。此後,代理律師為張女士書寫了民事訴狀,以該社區4號樓一單元24戶業主為被告,請求這24戶業主平均補償張女士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計52800元,每戶補償張女士經濟損失2200元。
法院受理了該案,並將原告張女士的起訴狀和法院傳票分別送達到了該社區4號樓的24戶業主手中。
這24戶業主接到訴狀和法院傳票後,立刻炸開了鍋。有的人喊冤,有的人憤怒,也有的人報以同情。一時間張女士的壓力也很大,本來不願意起訴大家,聽到大家的不滿怨言之後,也產生過撤訴的想法。但是又考慮到,如果撤訴,自己的巨大經濟損失也沒有人給承擔,無奈之下也只好堅持自己的做法了。
就在24位被告議論紛紛之際,法院承辦該案件的法官也感到壓力很大:一是此前沒有經歷過這樣的案件,無先例可以參考。二是此案在當地反響強烈,社會影響很大,處理不好會引發社會矛盾。為了妥善處理該案,承辦法官決定先召集24戶被告,聽聽他們的意見,如果可能最好調解結案。
這24名被告被法官召集到法院後,先後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其中不乏怨氣沖天之人,但也有幾位被告比較同情原告張女士,同意補償原告2200的經濟損失。但更多被告不同意補償。承辦法官又向被告講解了有關法律規定,但是絕大多數被告還是不同意補償原告損失。法官只好放棄調解,告知被告按傳票日期準時開庭。
到了開庭的那一天,原、被告雙方來到了法院開庭。庭審中,原告向法庭遞交了自己在4號樓一單元樓下被墜落花盆砸傷的相關證據以及自己受傷住院的收費收據、診斷書、病志等證據。部分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不應當承擔原告經濟補償的證據。隨後,原被告雙方發表了辯論意見。最後,法庭再次進行調節,但還是因為分歧巨大而沒有達成調解意見。法官只好宣佈休庭,並告知定期宣判。
不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宣判:
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支持其觀點和訴訟請求,予以採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故不予採信。遂判令該社區4號樓24名被告平均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元,案件受理費由24名被告平均承擔。
判決送達後,部分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隨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久,這24名被告陸續履行了給付義務,向原告張女士交付了補償金每戶2200元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
那麼,對於這樣的案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法院的判決正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張女士被4號上墜落的花盆砸傷,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該樓一單元所有24戶居民,依法負有補償責任。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最後提醒大家:我們居住高層樓房的業主,一定要注意安全和公共道德。不要隨意向樓房外拋撒物品或垃圾,同時管理好擺放在陽臺上的花盆及其他物件,以避免不必要傷害的發生。否則,不但會對樓下的行人造成傷害,還會連累整個樓房裡的業主。上面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警示!
對此我們一定要切記!
謝謝收看,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