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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流產手術命喪手術臺,誰應當負責?大寧律師事務所楊立新

各位觀眾, 大家好, 歡迎收看律師說法。

近些年來, 從各地陸續發生的“天價藥費”事件, 到屢見不鮮的“見死不救”事件, 再到治病過程中的“霸王條款”, 以及個別醫院“小病大看”, “無病亂看”等現象, 致使某些醫院的公眾形象日益滑坡。 有些患者, 從進醫院的那天起, 就以敵對的立場來提防醫生, 對醫生的診斷結果持懷疑態度, 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甚至在醫療事故發生後, “醫鬧”竟然逐漸演變成了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最有效主管道。

那麼, 到底什麼是醫療事故?哪些情況才構成醫療事故?還有,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處理才是正確、合法的維權途徑呢?

下面, 我就通過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

在遼寧省建平縣某鄉有一對結婚不久的小夫妻, 男的姓劉, 女的姓林。 小倆口相親相愛, 和和睦睦。 兩人結婚後, 為了維持生活, 兩人商量到外地打工。 經過朋友介紹, 小劉到某建築工地當小工, 其妻子小林到當地的一家餐館當服務員。 因為兩人都沒有什麼專業技術, 因此工資都不高, 結果到年底一算總帳, 距離自己的希望收入相差很遠。 等到年底放假回家後, 倆個人商量著不去打工了, 想自己幹點什麼。 因為倆個人在外地打工期間, 對外面市場上的一些需求也有個大致的瞭解, 也對有些項目進行過粗線條的考察。 他們想, 有的生意掙錢,

但需要的前期投資太大, 而自己卻沒有這樣大量的資金來源。 兩人商量來商量去, 最後他們覺得, 還是因地制宜上項目, 才最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經過反復商量、探討, 並且又進行了市場調查、走訪。 最後, 倆人覺定開辦蛋雞養殖場, 飼養蛋雞。

就在小倆口事業蒸蒸日上的時候, 妻子小林告訴丈夫小張說:“我懷孕了。 ”張剛一聽到這個消息, 非常高興。 但過了幾日兩人對懷孕的這件事情感覺到有必要商量一下。 因為啊, 兩人的飼養場剛剛開始起步, 兩人每天早起晚睡, 非常辛苦。 如果現在妻子小林懷孕生小孩, 那麼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就不能參加飼養場的工作, 整個工作就都會落在小劉的肩上。 因涉及許多技術和蛋雞疾病防治工作,

因此又不宜雇人幫忙。 這對剛起步的養殖事業必定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兩人經過一番商量, 決定先終止妊娠, 先去做個人流, 將孩子流掉。 等過兩年條件成熟了, 再開始生育要孩子。

為了減少對身體的傷害, 小劉帶著妻子小林到某縣城一家規模比較大, 聲譽比較好的醫院給妻子做人流手術。 掛號、交款, 然後醫生就將小林領到手術室開始手術。 按道理說, 終止妊娠是一個小手術, 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但是, 天有不測之風雲, 就是這麼一個小小的流產手術, 卻葬送了小林的生命。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 上了手術臺之後, 醫生開始操作手術, 由於醫生操作失誤, 手術刀穿破了子宮動脈, 結果導致大出血。 醫院立刻組織醫生進行緊急搶救。

雖然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搶救, 但最終因失血過多, 小林沒能下來手術臺, 死在手術臺上。

當醫生告知小林已經無生命體征宣告死亡時, 小林悲憤的痛苦失聲, 難以自製。 對於小林當時的心情, 我不說大家也可想而知。 隨後, 小林打電話通知了雙方父母、親友。 雙方親人趕到醫院後, 那種突然失去親人的悲痛場面難以描述。

不幸雖然發生了, 但這件事情總歸得有個說法啊。 死者家屬雖然情緒激動、悲憤, 也有過激的語言。 但還好沒有失去理智, 並沒有亂打亂鬧。 於是, 死者家屬開始和醫院商討賠償的事情。 醫院呢, 先將死者冷凍存放在停屍間。

在沒有鑒定結論前, 醫院一方也感到事態嚴重。 對於死者家屬提出的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精神撫慰金等70多萬元的請求,

醫院一時也決定不了。

此外, 對於小林的死亡到底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目前也沒有鑒定結論支持。 於是, 醫院對此產生猶豫和懷疑。 隨後, 醫院將該想法告知了死者家屬。 死者家屬聽後非常氣憤, 覺得醫院的想法太離譜。 他們對醫院負責人說:我們的人是活蹦亂跳來到你們醫院, 只是做一個小小的流產手術, 人都沒下手術床就被你們給治死了。 現在你們還不承認是醫療事故?真讓人不能接受。 如果你們這樣說, 那好, 我們馬上就將屍體抬到你們院長的辦公室去, 讓你們看看到底是不是醫療事故!好在死者親屬中有開明人士, 制止了其他親屬的這種做法, 並提出建議,為了妥善處理這件事情,不如趕緊委託專業律師幫助。其他家人感覺他說的有道理,與小劉商量請律師的事情,小劉當然同意。於是小劉立刻來到寧城縣一家律師事務所,委託了律師,幫忙處理這件事情。並對律師說,如果談判不成,則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律師接受委託後,向小劉詳細瞭解了事情的整個過程及查看了相關證據。隨後,與小劉一同趕到事發醫院。與醫院院長及院長組織處理該事務的班子成員展開了協商。律師對院方負責人講:這件事情現有的證據就完全能夠證明是一級醫療事故。因為做流產手術不是什麼大手術和難度大手術。手術醫生操作不當將子宮動脈割破,導致患者子宮大出血,這件事情有當時的手術醫生以及後來參與搶救的醫生都應當非常清楚和明白的。相信你們已經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瞭解。如果醫院一方還對此有懷疑,那麼可以依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是,我推斷,鑒定結論將會是一級醫療事故。對於這一點,你們醫院一方比我會更清楚的。因為你們都是專業的醫務人員。再有,如果通過訴訟程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間會拖的較長並且還要產生許多費用。另外,更為對醫院一方不利的是,患者一旦提起訴訟,對醫院一方的聲譽影響會很大,社會影響也會很大,人們減少到你們醫院來診療,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經濟效益。

醫院的領導們聽了律師的意見和建議,決定認可死者死于醫療事故。與死者家屬好好談賠償的事宜。最後,經過三天的反復協商,最終醫院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各種經濟損失58萬元,死者家屬將死者家屬火化安葬。

一起醫療事故,就這樣妥善處理了。

那麼,到底什麼樣的事故才是醫療事故呢?發生醫療事故後如何處理才符合法律規定呢?

下面,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向大家講解一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面的法律規定可知,上列法律規定的診療活動,指的是醫院所進行的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患者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以及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在進行上述活動時,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裡要強調一點,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除了需要滿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的條件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還要與患者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患者的損害後果系診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造成的,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裡再明確一下,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不是具體的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權利,不能糾纏或者傷害有過錯的醫生,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否則,就會導致違法甚至觸犯刑律。

就上面案例來講,小林去醫院終止妊娠做人流手術,由於醫生手術操作不當,導致小林子宮大出血身亡。由此明顯看出,小林的死亡與醫生的操作不當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這是一起明顯的醫療事故。因此醫院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列法律規定,歸納起來說,醫療事故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第二、要有患者損害後果的發生。第三、

患者的損害後果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滿足上列條件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再提醒一下大家,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採取與醫療機構協商、請求醫療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形式解決。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可以依法進行鑒定。請大家千萬不要莽撞行事,更不要打打鬧鬧,擾亂醫療機構秩序。否則有可能違法或者觸犯刑律。那樣就把有理的事情辦成無理的事情了。請大家千萬引以為戒。

謝謝收看,再見!

並提出建議,為了妥善處理這件事情,不如趕緊委託專業律師幫助。其他家人感覺他說的有道理,與小劉商量請律師的事情,小劉當然同意。於是小劉立刻來到寧城縣一家律師事務所,委託了律師,幫忙處理這件事情。並對律師說,如果談判不成,則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律師接受委託後,向小劉詳細瞭解了事情的整個過程及查看了相關證據。隨後,與小劉一同趕到事發醫院。與醫院院長及院長組織處理該事務的班子成員展開了協商。律師對院方負責人講:這件事情現有的證據就完全能夠證明是一級醫療事故。因為做流產手術不是什麼大手術和難度大手術。手術醫生操作不當將子宮動脈割破,導致患者子宮大出血,這件事情有當時的手術醫生以及後來參與搶救的醫生都應當非常清楚和明白的。相信你們已經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瞭解。如果醫院一方還對此有懷疑,那麼可以依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是,我推斷,鑒定結論將會是一級醫療事故。對於這一點,你們醫院一方比我會更清楚的。因為你們都是專業的醫務人員。再有,如果通過訴訟程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間會拖的較長並且還要產生許多費用。另外,更為對醫院一方不利的是,患者一旦提起訴訟,對醫院一方的聲譽影響會很大,社會影響也會很大,人們減少到你們醫院來診療,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經濟效益。

醫院的領導們聽了律師的意見和建議,決定認可死者死于醫療事故。與死者家屬好好談賠償的事宜。最後,經過三天的反復協商,最終醫院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各種經濟損失58萬元,死者家屬將死者家屬火化安葬。

一起醫療事故,就這樣妥善處理了。

那麼,到底什麼樣的事故才是醫療事故呢?發生醫療事故後如何處理才符合法律規定呢?

下面,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向大家講解一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面的法律規定可知,上列法律規定的診療活動,指的是醫院所進行的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患者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以及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在進行上述活動時,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裡要強調一點,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除了需要滿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的條件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還要與患者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患者的損害後果系診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造成的,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裡再明確一下,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不是具體的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權利,不能糾纏或者傷害有過錯的醫生,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否則,就會導致違法甚至觸犯刑律。

就上面案例來講,小林去醫院終止妊娠做人流手術,由於醫生手術操作不當,導致小林子宮大出血身亡。由此明顯看出,小林的死亡與醫生的操作不當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這是一起明顯的醫療事故。因此醫院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列法律規定,歸納起來說,醫療事故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第二、要有患者損害後果的發生。第三、

患者的損害後果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滿足上列條件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再提醒一下大家,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採取與醫療機構協商、請求醫療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形式解決。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可以依法進行鑒定。請大家千萬不要莽撞行事,更不要打打鬧鬧,擾亂醫療機構秩序。否則有可能違法或者觸犯刑律。那樣就把有理的事情辦成無理的事情了。請大家千萬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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