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 機動車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代步工具, 它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快捷、舒適的同時, 也帶來一定的風險甚至是災難, 那就是交通事故頻發。 據統計, 我國近年來交通事故次數及死亡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 因此, 我們除了對機動車的安全性能提出更高要求外, 也要對機動車駕駛者提出更高的守法要求, 並盡可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下面, 我就給大家講一個有關案例, 通過這個案例, 使得大家對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個瞭解。
再說武國有買了這輛捷達車以後, 與同村一位叫李文的同學還有幾位鄰村的好夥伴,
有一天, 李文的一位好朋友馮財找到李文, 對李文說:我去天義辦點事, 打車或坐公車不方便, 想借你的車用一下, 到時候我給你加滿油。 本來李文心裡不同意借車給他, 但自己又不好拒絕。 再有這個馮財此前也幫助過自己, 是不錯的好朋友。 於是便對馮財說:你有駕照嗎?馮財說有啊, 你不是知道我有駕照嗎?李文對馮財說:拿來我看看過期了嗎?馮財笑著說:你還真認真啊,
馮財去天義要辦的事, 其實是給一個非常要好的朋友過生日, 因為之前就已經說好, 到時候好朋友們都來參加, 自己也一定到場。 因此, 中午吃飯的時候, 朋友們的興致都很高, 馮財也忘了李文的囑咐, 也喝了大約兩瓶啤酒。 吃過中午飯, 李文開車往回返, 當車輛行駛至天義鎮富家窩鋪村西不遠處, 因為喝了酒, 在超車時避讓不當, 結果將在同方向路邊人行道上行走的一位五十來歲的叫姚慧芬的婦女撞出去十幾米遠,
姚慧芬的傷經醫生診斷為:右側6根肋骨骨折;顱骨骨折;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經過搶救治療, 雖然保住了性命, 但住院治療75天, 傷情好轉出院。 一共發生醫療費用47000餘元。 此外, 經過傷殘評定機關鑒定:姚慧芬的傷構成10級傷殘。 隨後, 原告姚慧芬以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人馮財以及車主李文、武國有、張曉晨以及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 提起了訴訟。請求上列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2萬多元。上列訴訟請求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險的賠償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列被告接到訴狀和法院傳票後,紛紛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
馮財的答辯意見是:同意賠償,但自己現在沒有這麼多錢給付。
張曉晨和武國有的答辯意見是:發生事故的車輛是自己賣出去的車輛,雖然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自己不是肇事人,沒有過錯。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李文的答辯意見是:這輛車我只給付了原車輛所有人武國有4萬元,還有3萬元沒有給付。並且,在沒有全部付清車款時,原車主武國有保留著車輛所有權。因此,自己不是真正的車輛所有人,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是:該車輛的確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法院將如何進行判決呢?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原車輛所有人張曉晨和武國有都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控制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法院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駁回了原告對張曉晨和武國有的訴訟請求。
那麼,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李文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對此,法律還有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本案來看,李文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他將汽車借給朋友馮財使用,在交付車輛時,李文查驗了馮財的駕駛執照,並且自己的車輛剛進行過檢修,車況良好並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這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馮財酒後駕車所致,並被交警認定為負事故的全責。而李文在這次事故中並無過錯。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原告對李文的訴訟請求。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範圍內賠償了原告醫療費、住院夥補助費10000元。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75450元。超出10000元的醫療費和住院補助費部分,即34550元由被告馮財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由被告保險公司及馮財按責任比例分別承擔。
通過上面的案例可知:出賣機動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租賃、出借機動車輛,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車輛所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提起了訴訟。請求上列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2萬多元。上列訴訟請求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險的賠償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上列被告接到訴狀和法院傳票後,紛紛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
馮財的答辯意見是:同意賠償,但自己現在沒有這麼多錢給付。
張曉晨和武國有的答辯意見是:發生事故的車輛是自己賣出去的車輛,雖然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自己不是肇事人,沒有過錯。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李文的答辯意見是:這輛車我只給付了原車輛所有人武國有4萬元,還有3萬元沒有給付。並且,在沒有全部付清車款時,原車主武國有保留著車輛所有權。因此,自己不是真正的車輛所有人,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是:該車輛的確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法院將如何進行判決呢?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原車輛所有人張曉晨和武國有都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控制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法院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駁回了原告對張曉晨和武國有的訴訟請求。
那麼,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李文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對此,法律還有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本案來看,李文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他將汽車借給朋友馮財使用,在交付車輛時,李文查驗了馮財的駕駛執照,並且自己的車輛剛進行過檢修,車況良好並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這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馮財酒後駕車所致,並被交警認定為負事故的全責。而李文在這次事故中並無過錯。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原告對李文的訴訟請求。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範圍內賠償了原告醫療費、住院夥補助費10000元。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75450元。超出10000元的醫療費和住院補助費部分,即34550元由被告馮財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由被告保險公司及馮財按責任比例分別承擔。
通過上面的案例可知:出賣機動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租賃、出借機動車輛,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車輛所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