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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鹽城一女子宣揚邪教“法X功”獲刑

2016年12月27日,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彩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宣判, 判處吳彩梅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吳彩梅, 女, 1963年9月出生, 大專文化, 無業。 被告人吳彩梅於2008年9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江蘇省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2016年5月10日因再次涉嫌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拘留, 同年7月12日被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 被告人吳彩梅在鹽城市市區淩橋路開放洗車場附近, 用隨身攜帶的記號筆在停放在此處的多輛轎車引擎蓋及檔風玻璃上書寫宣揚邪教法X功“法X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樣。 2016年4月14日, 被告人吳彩梅先後在淩橋路開放洗車場附近圍牆、鹽城市第三人民醫院北圍牆外側、毓龍路實驗學校附近圍牆外側等處,

用隨身攜帶的記號筆在外牆宣傳畫上書寫宣揚邪教法X功的標語多條。 經公安機關物檢鑒定, 送檢的法X功標語與被告人吳彩梅書寫的陳述筆錄及其筆記本上的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彩梅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經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 被告人吳彩梅患有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 但其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彩梅不具備自首情節, 但認罪態度較好,

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 具有坦白情節, 有悔罪表現, 應予以從輕處罰。 為維護公共秩序, 保障國家法律實施, 懲罰犯罪, 亭湖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認定被告人吳彩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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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桂風網

編輯|姚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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