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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論文被導師發表了,論文的作者沒有寫自己,該怎麼辦?

首先要確保這篇論文的確是自己的成果而不僅僅是題目類似而內容不同。 如果通讀全文後發現這的確涉及自己的論文的主體, 那還要甄別其中哪些是來自發表這篇論文的導師的指導, 哪些是真正自己的原創。 不是說導師指導了就不屬於自己的成果了, 而是說這其中可能包含共同的研究思想, 而導師有可能是利用不同的資料、實驗或材料來闡發這種共同的研究思想的。

在確保這些工作的基礎上, 要仔細研究所在學校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規定。 通常這方面都會有比距具體的規定的。 如果一篇博士論文壓倒性是本人原創的、大多數資料是自己收集的(即使用到導師的課題費, 但收集過程並不是按照導師自己課題的要求一步步指導下來的, 這仍然屬於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在原則上, 論文的智慧財產權成果應該是屬於博士生本人的。

但是, 這種原則需要具體的規定來落地, 所以一定要仔細瞭解和諮詢相關的規定。 博士論文在科研機構中是最重要的學術成果之一, 有智慧財產權規定的地方, 大部分都會提及博士論文, 即便不專文論述。

在確保了這兩個基本步驟都能證明和支援自己的立場後, 需要考慮與導師來談判。 用談判這個詞並不意味著義正言辭地譴責。 而是要有理有據但同時又要有點人情味的協商。 有些人脈較廣的同學可以與其他老師同學商量。 但一定要確保這種商量不能讓對方得知。 在與導師商談過程中, 基本上就能搞明白事情的前因後道, 在那個時候來決定是否採取更加嚴肅的行動, 如向校方起訴等等。 還要考慮,

是否自己與導師關係一直不好導致導師採取報復性措施。 但無論如何, 只要確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只要確定有規則來支援這種歸屬, 那與導師的關係的考量, 就應該屬於策略性的了。

總之, 博士論文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是一個學者一生中最為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之一。 一定不能或者因為忍氣吞聲, 或者怕麻煩而放棄對此問題的追索, 即便最終的結果不能完全令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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