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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王婉茹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婉茹(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7****1223):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婉茹信用卡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170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王婉茹應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還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52,968.21元, 並按簽署的《福萬通貸記卡(福農卡)申請表》上的《領用合約》及《石獅農商銀行福萬通貸記卡(福農寶)使用須知》的約定標準計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續費、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0元, 由王婉茹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承辦法官:李美好 書記員:蘇鴻喜

聯繫電話:0595-8861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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