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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該怎樣認定呢?

某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其朋友所有的轎車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緣的變型拖拉機尾部, 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乘客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借車給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該怎樣認定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 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就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 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本案未核實是否具有駕駛資格, 該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項的規定, 應當認定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時應當十分謹慎, 不僅要認真檢查機動車是否具備安全駕駛的性能,
同時也要對借用人的駕駛資格和能力進行仔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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