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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利之根據探究

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聯性作為福利的根據, 實際上是不同于國家福利的社會福利的根據。 亦即, 因為這種相互關聯, 社會成員之間有相互幫助的義務。 對這樣相互幫助的義務、道德意識, 國家的責任至多是推動、宣導、規範, 而不是國家為公民提供福利的根據。

在“城鎮和同業公會”等功能性社會團體中, 成員的權利往往是以確定的義務為前提條件的。 這種 “社會權利”是隨著勞動分工的發展逐漸形成的。 如果在某個地方某種工商業活動達到了一定規模, 其從業者就可能組織起來, 形成功能性社會團體。

成員能夠從團體獲得某些必要的説明, 往往以團體規則明確地界定為權利, 與此同時, 個人對團體的義務也會被明確地規定。 結果, 成員的權利往往是與其承擔的義務相聯繫的。 這也是在當今的國家福利、社會政策領域中有人更加強調權利、義務對等的一個原因。 馬歇爾在後來的有關論述中, 也更加注重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程度分析公民福利權利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權利。

這就是說, 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 對於個人從他人、從自己所在的共同體獲得一定的福利, 已經形成了兩種觀念, 其一是以福利提供者自願承擔義務的美德為根據, 其二是以福利接受者承擔的義務為根據。 但是, 道德意識、義務觀念只能構成社會福利提供者的義務的基礎,

不能成為福利獲得者的權利之根據。

(二)公民福利權利的客觀事實基礎

在馬歇爾提及的內容當中, 真正能夠作為公民福利權利基礎的是他所說的, 作為一個社會的成員所擁有的分享社會遺產的權利。 即當代人對前人的縱向依賴的客觀事實。 當馬歇爾將社會權利歸結為分享社會遺產的權利時, 實際上是將社會權利置於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了。 只是他自己並沒有對社會權利的這個客觀事實基礎進行必要的挖掘。 所以, 他在闡述公民身份的形成和發展以及社會權利的重建時, 只是籠而統之地說, “日益成長的民族意識、覺醒中的公共輿論以及一種擁有共同體成員身份和共同遺產的感覺第一次被攪動。

”(Marshall, 1973:93)

馬歇爾首次提出公民具有分享社會遺產的權利, 是在他挖掘經濟學家馬歇爾的論述中隱含的社會學假設時。 他認為經濟學家馬歇爾先是從定量分析角度, “通過展示世界資源和生產能力證明, 人類社會有充分的能力為每個人都成為紳士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 在肯定人們之間在經濟上的不平等是正當的和可以接受的以後, 這位經濟學家“譴責了紳士與非紳士之間的性質上的不平等或差別”。 所以, 社會學家馬歇爾認為, 在不違背作者原意的前提下, 如果用“civilized”這個術語代替“gentleman”, 就可以將經濟學家馬歇爾所說的工人階級也可以像一個“紳士”那樣生活, 改為工人階級也能夠過上文明的生活。

接著他自己則提出, “進而言之, 即可以說所有的人都有享受文明生活的權利, 實際上就是分享社會遺產的權利。 反過來, 分享社會遺產的權利就意味著對個人作為完全的社會成員的權利的承認”。 這就是在經濟學家馬歇爾的論文中隱含著的社會學假設, 即“與一個共同體的充分的成員身份相聯繫的基本的人類平等與社會中依照經濟水準區分出來的不平等之間不是不相容。 ”(Marshall, 1973: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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