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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要承擔責任嗎?

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 要承擔責任嗎?

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

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

說法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還定金並賠償因與段某協商購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 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 導致合同不成立, 或者合同雖然成立, 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 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隱瞞該車曾經出現重大事故並更換改動機的情況, 導致交易失敗, 所以程某有權要求段某返還2000元錢並賠償其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因為段某與程某的買賣合同未正式簽訂, 所以程某不能請求段某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提示

《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 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協力廠商訂立合同, 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 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違反此項義務, 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 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 違反初步協議, 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 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 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 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 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 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 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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