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 包括「公司+合作社+農戶」、「公司+基地+農戶」等形式, 已經提了很多年, 也被許多人寄予厚望, 希望能真正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對接之間的種種問題。
「公司+農戶」模式, 理念上來說很好, 對公司和農戶都是雙贏。 公司通過與農戶簽訂訂單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穩定了採購來源, 品質、品質也能標準化, 還可以降低原料採購成本;農戶則無需考慮市場銷路問題, 把所有精力投入到農業的種植、養殖環節即可。 「公司+農戶」體現了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利益共用原則, 也是國家最近提出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有效載體。
理念很好, 關鍵看如何落地。
在真正的合作中, 農戶和公司相比, 處於身份不平等、資訊不對稱的地位, 沒有太多的話語權、議價權, 更多地是被動接受公司提出的合作條件。
溫氏對外宣稱, 如果市場行情好, 可以把超額利潤部分返還給農戶。 這句話聽上去很美, 實際上有沒有做到, 得問溫氏的合作養戶。 我只相信一個基本的商業邏輯:沒有明確的條款約束, 光是一句模糊、語焉不詳的承諾, 是不大靠得住的。
「公司+農戶」模式要能成功, 必須得有一個農戶的利益代表機構, 它能把高度離散化、原子化的農戶聯合起來, 和公司進行利益博弈、談判。 合作社如果真正有效運作起來,
只要這樣的機構沒有成立, 並發揮實效, 農戶就永遠處於弱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