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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釋疑」“臨時停車”停多久,就會被“貼單子”?

城市道路中“雷區”眾多, 一不小心就違章的大有人在。 不少車主抱怨, 收到最多的罰單就是“違停”。

為何“違停”成為駕駛人心中最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停車標誌如何區分?

關於“禁止停車”和“臨時停車”的這些事兒你知道嗎?

車輛停放要求

車輛停放, 是指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 依次停放。 不准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機動車停放時, 須關閉電路, 拉緊手制動器, 鎖好車門。

而所謂的臨時停車(禁止車輛長時停放), 是指車輛在非禁止停車的路面, 在駕駛員不離開車輛的情況下,

靠道路右邊按順行方向作短暫停留。

“臨時停車”停多久算“違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站解釋, 關於“臨時”二字的時間概念, 不作具體長短的數量規定。 只要駕駛員不離開的短暫停留, 即為臨時停車。 但當維護交通秩序人員或駕駛員本人認為妨礙交通時, 必須迅速離開, 以免妨礙他人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 駕駛員不准離開車輛, 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車輛沒有停穩前, 不准開車門和上下人, 開車門時不准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蘺)和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

不准停車;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 不准停車;

(5)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 其他車輛不准停車;

(6)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 不准在網站以外的地點停車;

(7)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 須開示寬燈、尾燈。

此外, 禁止車輛暫時或長時停放, 則是禁止停車標誌內, 不問時長, 不以時長為判決依據, 只要停車便算是交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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