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檢察院 供稿)
近日, 康定市人民法院對依法對次某某強姦案進行審判, 認定次某某構成強姦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今年8月15日, 康定市某鎮村民澤某某從妻子口中得知, 自己年僅9歲的女兒桑某某在家中被一陌生男子強姦。 經核實, 同村的次某某有重大嫌疑。 8月16日, 康定市公安局將其刑事拘留, 8月29日對其依法逮捕。
康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承辦人在細緻地審查證據材料後, 於9月29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被告人次某某犯強姦罪, 法庭上, 公訴人詳細舉證了被告人次某某強姦行為的相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應當從重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以強姦論,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