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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農業部下發通知,不是建設用地,也可以做休閒農業!

農業部下發《關於積極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大力促進休閒農業發展的通知》, 不是建設用地, 也可以做休閒農業!

01

鼓勵閒置宅基地發展“農家樂”

《通知》明確用地政策:在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 對農民就業增收帶動作用大、發展前景好的休閒農業專案用地, 各地要將其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優先安排。

《通知》提出:“農家樂”可通過多種通道獲取土地, 閒置宅基地整理結餘的建設用地可用於休閒農業。 與往年包括去年底出臺的休閒農業扶持檔相比, 此份檔最精華的地方即在於這條關於明確‘用地政策’的規定。

02

鼓勵“四荒地”發展農家樂

《通知》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休閒農業。 對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利用“四荒地”發展休閒農業, 其建設用地指標給予傾斜。

《通知》鼓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發展農民自有住宅從事旅遊經營, 與一般農區土地相比, 以發展休閒農業的專案對土地進行開發, 土地價值將獲得更高反映。

03

休閒農業將引入PPP模式

《通知》指出:加大對休閒農業的金融支持。 鼓勵利用PPP模式、眾籌模式、互聯網+模式、發行私募債券等方式, 探索休閒農業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鼓勵符合條件的休閒農業企業上市。 並探索新型融資模式, 探索以旅遊資源、扶貧資金等入股方式, 使貧困群眾在專案發展中獲得資產性收益。

04

休閒農業政策出臺, 讓土地發揮更大的價值!

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今天, 城鎮人口“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需求, 也為農民創辦農家樂、休閒農莊提供了土壤。 此次的《通知》出臺,

我們看到, 農村土地不僅僅是耕地, 還有農民的宅基地、村內集體建設用地、四荒地等。

我們在發展休閒農業的過程中, 要充分利用好這些土地, 盤活農民宅基地、村集體建設用地資產, 創造更高的土地經濟價值。 同時, 這些土地的開發和利用, 對增加農民的資產性收入也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

休閒農業用地, 經典7問

1、在整個土地規劃, 國土部門有一套土地分類標準, 住建或規劃部門有一套分類標準, 這兩套標準之間有何區別與聯繫?分別適用於什麼情況?如何做好這兩者之間銜接?

答 :國土關於土地的分類標準是為解決土地性質問題, 包括農用地、一般農田、基本農田、林地、荒地、宅基地等一系列的用地性質。 住建關於土地的分類標準是針對土地上附著建築物的性質。

規劃過程中, 國土標準只是去確定該地塊是否可以利用, 具體的建設內容由住建的分類標準進行協調。 現在很多地方出現的問題就是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不同步, 城市規劃已經到位, 但是土地規劃並沒有調整。

調整城市規劃用地只是一個淺層次的問題, 深層次問題的是要調整土地規劃。 例:一塊農用地, 首先要確定他是一般農田還是基本農田, 如果是一般農田, 一次調整即可;如果是基本農田, 先要把該基本農田調整到某塊荒地上, 再將原基礎農田調整為建設用地(荒地:未利用的土地,無土地屬性)。

2、旅遊開發中遇到的集體土地開發障礙是土地流轉等正式制度障礙還是開發效率障礙,或是非正式制度障礙?可否舉例說明?

答 :旅遊開發中集體土地開發障礙及土地流轉中的最大問題不是政策障礙,而是如何使被流轉的土地實現盈利。旅遊本身盈利能力較弱,企業流轉集體土地一般或建設功能性建築,不考這盈利,而是更看重周邊可利用的其他土地,通過帶動這些地塊的發展及價格,進行可建設部分資產的售賣或經營來獲得盈利。

所以集體土地開發的障礙主要是實現盈利問題,很多企業很難實現單純的旅遊盈利。但是如果旁邊有些房地產,就相對容易一些。比如古北水鎮,一開始就是走的土地流轉的路,周邊有很多房地產,土地流轉也就很容易實現。

3、旅遊專案用地性質和代碼往往在和土地部門、規劃部門對接的時候會遇到無法落地的問題。旅遊項目在目前的城市用地性質分類中僅有B14中提到包含度假村用地,給項目落地帶來很大困難。

答 :旅遊項目的用地性質從土規上一定要求是建設用地(非宅基地),屬於國家的土地才可以進行招拍掛,屬於集體的土地不能用作商業建設。從規劃上看,問題中提到細類B14包含了度假村屬於旅遊用地,實際上中類B3娛樂康體設施用地屬於我們常說的旅遊用地。

本來B3屬於商業用地,但是目前部分地區實施差異化供地,比如瀋陽,B3類用地是商業用地價格的三分之一,雖然不能轉賣,但是對於經營者來說是合適的。所有談及與旅遊相關的用地,主要是考核價格。

4、旅遊用地屬商業用地性質,集體土地的利用方面有哪些地方有突破或創新的案例?而不是坐而論道的遲遲不落地?

答 :旅遊用地屬於商業性質,集體用地不可商用,不可開發作旅遊用地。集體土地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土地變性,二是流轉和租用,流轉方式中集體用地多用作基礎服務性設施建設,如自己經營或是遊客集散中心。

5、城市的旅遊集散服務中心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應該歸為哪類?如果按商業服務類來算,地價差別就較大。

答 :城市旅遊集散服務中心從某種程度上屬於基礎設施用地,屬於A類用地,一般由政府劃撥,但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沒有任何收益的情況下,不太願意選擇這種方式劃撥土地,需要開發單位與政府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協調。如果政府急需招商,他肯定願意將這塊土地劃撥給企業,促成周圍地塊的買賣;如果本身地塊就很值錢,企業就要考慮通過周邊的商業建築、地產來公攤土地成本。

6、在田園綜合體規劃開發中,如何最大程度獲得建設用地,在不影響農田使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將建築物架構在農田之上?

答 :建築物(封閉的、有頂的)不可以架在農田(一般、基本都不可)上,構築物(開場的、不具備遮蔽功能的)或許可以,比如觀光塔、風車等,需要與當地政府溝通調整。

7、宅基地如果僅僅做農家院,屬於半對外經營那種,是否屬於旅遊用地,能不能批?

答 :自有宅基地可以用作半經營的農家院,但是不屬於旅遊用地,不可進行買賣,可以對外經營。

總結

❶ 土地問題一定要明確其方向(屬於國土方面還是屬於規劃方面)。

❷ 關注旅遊用地的價格及買賣交易。

❸ 農田原則上不允許使用,基本農田強烈建議不去碰,但是專案對環境影響不大,遵循當地的發展規劃,對當地的經濟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時,對於農田的利用,當地政府一般是支持的態度。

再將原基礎農田調整為建設用地(荒地:未利用的土地,無土地屬性)。

2、旅遊開發中遇到的集體土地開發障礙是土地流轉等正式制度障礙還是開發效率障礙,或是非正式制度障礙?可否舉例說明?

答 :旅遊開發中集體土地開發障礙及土地流轉中的最大問題不是政策障礙,而是如何使被流轉的土地實現盈利。旅遊本身盈利能力較弱,企業流轉集體土地一般或建設功能性建築,不考這盈利,而是更看重周邊可利用的其他土地,通過帶動這些地塊的發展及價格,進行可建設部分資產的售賣或經營來獲得盈利。

所以集體土地開發的障礙主要是實現盈利問題,很多企業很難實現單純的旅遊盈利。但是如果旁邊有些房地產,就相對容易一些。比如古北水鎮,一開始就是走的土地流轉的路,周邊有很多房地產,土地流轉也就很容易實現。

3、旅遊專案用地性質和代碼往往在和土地部門、規劃部門對接的時候會遇到無法落地的問題。旅遊項目在目前的城市用地性質分類中僅有B14中提到包含度假村用地,給項目落地帶來很大困難。

答 :旅遊項目的用地性質從土規上一定要求是建設用地(非宅基地),屬於國家的土地才可以進行招拍掛,屬於集體的土地不能用作商業建設。從規劃上看,問題中提到細類B14包含了度假村屬於旅遊用地,實際上中類B3娛樂康體設施用地屬於我們常說的旅遊用地。

本來B3屬於商業用地,但是目前部分地區實施差異化供地,比如瀋陽,B3類用地是商業用地價格的三分之一,雖然不能轉賣,但是對於經營者來說是合適的。所有談及與旅遊相關的用地,主要是考核價格。

4、旅遊用地屬商業用地性質,集體土地的利用方面有哪些地方有突破或創新的案例?而不是坐而論道的遲遲不落地?

答 :旅遊用地屬於商業性質,集體用地不可商用,不可開發作旅遊用地。集體土地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土地變性,二是流轉和租用,流轉方式中集體用地多用作基礎服務性設施建設,如自己經營或是遊客集散中心。

5、城市的旅遊集散服務中心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應該歸為哪類?如果按商業服務類來算,地價差別就較大。

答 :城市旅遊集散服務中心從某種程度上屬於基礎設施用地,屬於A類用地,一般由政府劃撥,但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沒有任何收益的情況下,不太願意選擇這種方式劃撥土地,需要開發單位與政府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協調。如果政府急需招商,他肯定願意將這塊土地劃撥給企業,促成周圍地塊的買賣;如果本身地塊就很值錢,企業就要考慮通過周邊的商業建築、地產來公攤土地成本。

6、在田園綜合體規劃開發中,如何最大程度獲得建設用地,在不影響農田使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將建築物架構在農田之上?

答 :建築物(封閉的、有頂的)不可以架在農田(一般、基本都不可)上,構築物(開場的、不具備遮蔽功能的)或許可以,比如觀光塔、風車等,需要與當地政府溝通調整。

7、宅基地如果僅僅做農家院,屬於半對外經營那種,是否屬於旅遊用地,能不能批?

答 :自有宅基地可以用作半經營的農家院,但是不屬於旅遊用地,不可進行買賣,可以對外經營。

總結

❶ 土地問題一定要明確其方向(屬於國土方面還是屬於規劃方面)。

❷ 關注旅遊用地的價格及買賣交易。

❸ 農田原則上不允許使用,基本農田強烈建議不去碰,但是專案對環境影響不大,遵循當地的發展規劃,對當地的經濟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時,對於農田的利用,當地政府一般是支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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