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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幫主管買早點受傷是否構成工傷?看法官怎麼說!

同事之間相互幫助、彼此照應是理所應當的。 可是, 由於幫忙出現問題後如何劃分責任、怎樣理賠是必須弄清楚的。

最近, 黎某與其業務主管梁某就因瑣事引發矛盾, 還把她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扯了進來。

黎某說, 參加工作兩年多來, 無論是工作還是生活, 她與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 她的職務是公司的辦公室文秘, 主要負責公司各種檔的起草、收發、傳送等業務。

“兩個月前的一個早晨, 梁某由於前一天熬夜睡過了頭, 來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趕到公司上班。 ”黎某說, 約一個小時後, 梁某感覺饑餓難耐。

可是, 由於忙於審核檔, 一時難於脫身的梁某讓她幫忙買些早點。

出乎意料的是, 在黎某買好早點返回公司途中, 因為路面濕滑不慎摔入路邊小溝中。 連她自己也沒想到, 摔這一跤竟導致其左腿脛骨骨折。 為治療腿傷, 她花去3萬餘元醫藥費。

近日, 黎某以其所受傷害發生在上班期間、屬於工傷為由, 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但遭到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黎某系幫梁某辦私事受傷, 與工作毫無關聯, 不構成工傷。

此時, 一向態度和藹的梁某也稱, 黎某所受傷害是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所致, 其不能將受傷的責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 至於黎某住院期間的花費, 基於與前述同樣的原因, 只能由其自己負擔。

遭遇這種尷尬的黎某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目前, 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傷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沒有人和單位為她的傷負責?

法官說法:黎某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 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但是, 她可以要求梁某賠償其損失。

之所以如此下結論的理由如下:

其一, 黎某的負傷情形不符合工傷構成要素, 公司無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認定工傷的要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而這三個要件是相鋪相成、缺一不可。

再者, 從黎某所受傷害的地點看, 該事故發生地也不在公司。

鑒於黎某不屬於在“工作場所內”、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故其不構成工傷, 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公司也不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二, 梁某應當承擔黎某的傷害賠償責任。

黎某與梁某之間雖屬幫忙, 但本質上屬於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關係, 即幫工與被幫工的關係。 在這樣的關係中, 黎某屬於幫工人, 梁某是被幫工人。

對於幫工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 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 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

從本規定可以看出, 被幫工人免除責任的條件僅限於“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 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拒絕, 不管是有償幫工還是義務幫工, 都必須對幫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 梁某應當賠償黎某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三點:

二是黎某所受傷害恰恰發生在履行幫工活動期間, 與幫工活動存在密切關聯。

三是黎某並不希望自己受到傷害, 也不能預見自己會受到傷害, 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或者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故其對傷害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既然如此, 梁某作為幫工受益人應當為其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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