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在路面施工時, 未設置明顯標誌, 導致村民通過時不慎摔傷。 因雙方協商無果, 村民將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11萬餘元。 近日, 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溫州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並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承擔70%的責任, 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被告建設公司承包了永嘉縣楓林鎮城區污水管網二期工程, 施工範圍包括楓林鎮大門台村。
2016年1月16日下午, 大門台村村民李某在背柴火回家時, 途徑諸永高速橋下路段, 因道路不平等原因不慎摔倒。 受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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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4日, 溫州律政司法鑒定所鑒定後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左髕骨骨折為外力作用損傷所致, 與外力作用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
李某出院後,
被告建設公司辯稱, 被告並非實際施工人, 工程已經轉包給他人施工, 但事故發生地點由誰施工被告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共計7.6萬餘元。 法院認為, 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 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被告施工的工程對道路進行挖掘使得道路不平整的情況比較明顯, 而原告明知道路不平整, 在通行過程中未謹慎通行, 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情況, 法院酌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 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綜上, 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