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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開挖未設警示牌,永嘉一村民被摔殘

建設公司在路面施工時, 未設置明顯標誌, 導致村民通過時不慎摔傷。 因雙方協商無果, 村民將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11萬餘元。 近日, 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溫州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並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承擔70%的責任, 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被告建設公司承包了永嘉縣楓林鎮城區污水管網二期工程, 施工範圍包括楓林鎮大門台村。

2016年1月16日下午, 大門台村村民李某在背柴火回家時, 途徑諸永高速橋下路段, 因道路不平等原因不慎摔倒。 受傷後,

李某在永嘉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 後因需內固定拆除于同年3月再次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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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4日, 溫州律政司法鑒定所鑒定後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左髕骨骨折為外力作用損傷所致, 與外力作用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

李某出院後,

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定, 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稱, 被告在開挖道路埋設污水管網時, 沒有將挖出的建築垃圾及污泥及時清理, 隨意堆放在村民勞作的必經道路上, 未及時將所挖的道路填平整, 且沒有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準並採取安全措施, 導致自己受傷。 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共計11.1萬餘元。

被告建設公司辯稱, 被告並非實際施工人, 工程已經轉包給他人施工, 但事故發生地點由誰施工被告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共計7.6萬餘元。 法院認為, 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 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被告承包事故發生地的污水管網鋪設工程, 應認定為施工方。 被告稱工程已分包給他人承攬, 但未指明具體的分包人, 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工程已進行分包, 故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作為施工人, 在施工工程中未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受傷, 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施工的工程對道路進行挖掘使得道路不平整的情況比較明顯, 而原告明知道路不平整, 在通行過程中未謹慎通行, 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情況, 法院酌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 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綜上, 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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