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以下要求的情況:
(一) 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內容是否落實;
(二) 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
(三) 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 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 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 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一)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 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 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要突出監管重點, 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式虛設。
(三)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 主動接受監督。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四) 有關部門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 暢通意見反映管道,
懲處措施
(一)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 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 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二)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 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 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 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 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 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 並責令限期整改。 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 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 並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