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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體的簡單認識

對實體的簡單認識

從古希臘哲學到今天的西方哲學, 從三皇五帝到今天的中國各種學說, 我們都能發現對於宇宙終極原因的追問和尋求, 在我們國家, 我們大多數情況下把它稱之為天道, 在西方他們則習慣的把它歸結于上帝, 哲學家們也把這終極原因稱作實體。

實體範疇的起源 古希臘哲學以探討萬物本原為開端的。 本原即某種獨立存在的東西, 一切存在物都由它構成, 最初都從其中產生, 最後又複歸於它。 它包含著實體範疇的萌芽。 從泰利斯到巴門尼德, 人們對本原的認識經歷了從感性的具體上升到抽象的過程,

開始是把水當作萬物的本原, 最後得出一個最一般最抽象的概念“存在”。 亞里斯多德總結前人的成就, 在《範疇篇》中, 將“存在”分成作為“這個”的存在, 以及作為數量、性質、關係、狀況、時間、地點等的存在, 共10類。 作為“這個”的存在名之為“實體”。 它是其他幾類存在的基礎, 其他幾類都只是它的“屬性”。 這樣, 從亞里斯多德起, “實體”開始作為哲學範疇被使用。

實體, 一種以如下方式存在的東西, 即其存在無需他物的東西。 那麼我們的經驗世界中的實體是唯一的還是二元的, 還是多元的呢?如果實體是二元的或者多元的, 那麼在這些實體之間, 他們又是怎麼相互作用的呢?根據實體的定義, 我們自身的存在不需要他物的作用,

也就是說他自己就是自身的原因, 那麼我們就可以知道, 實體間是不能相互作用的。 這就是實體間的相互作用, 也就是不存在相互作用。 這樣的話那就麻煩了, 那麼這個世界怎麼就多姿多彩, 就相互聯繫了呢。 如果只有一個實體那還好辦, 一切的事物就只有一個實體, 這些事物只是這個實體的樣式, 那麼他們之間的聯繫和作用就能用實體來保障了。 那如果是二元或是多元的實體論, 那怎麼辦呢?我們就來看看近代三位偉大的哲學家他們是怎麼解決的呢。 他們分別是笛卡爾, 斯賓諾莎和萊布尼茨。

笛卡爾把實體分為三種, 分別是上帝, 心靈或自我, 以及物質的存在。 他認為後兩者實體是上帝創造的並且依賴於上帝,

因此, 笛卡爾解決這樣一個問題就依據了這樣一個假設, 即:“世界的存在(以及人們關於他的知識)都依賴上帝的善。 ”所以後兩者的我們認為他們必須要相互作用而理論上不能相互作用的困難交給了上帝, 所以一切都解決了, 因為上帝是全能的全善的全智的, 他聯通了後兩者, 讓這個世界的合理性得以存在。

斯賓諾莎通過他神奇的論證, 然後得出結論, 只有一個實體, 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實體。 他是這樣認為的, 事物的千差萬別, 要麼是因為要麼是因為實體的屬性不同, 要麼是因為實體的分殊不同。 所以他就得出一個結論:只有一個實體, 人的身體和心靈不過是這一實體的屬性,

而不是實體的本身。 斯賓諾莎認為上帝和宇宙同等, 是一種無限廣大的實體, 因此身體和心靈只作為實體的不同屬性, 那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的難題也就不會產生。

萊布尼茨認為實體有很多個, 他把他們稱作單子。 他對單子的定義是這樣的, “我們這裡要說的單子不是別的, 知識一種組合成複合物的單純實體;單純就是沒有部分的意思。 ”也就是說, 單子是不能再分的, 他不是物質的, 它是沒有廣延的。 對於單子間的相互作用, 萊布尼茨有這樣一段論述:“也沒有任何方式可以解釋, 一個單子如何能由某個別的創造物在它的內部造成改變或變化, 因為單子裡面不嫩有任何的移動, 也無法在這個實體內部設想任何可以激發,

引導, 增加或減少的內部運動, 這些在複合物中能過發生的, 因為那裡可以有部分之間的變化。 單子沒有課供事物出入的窗戶。 ”這也就是說, 單子之間照樣是不能相互作用的, 所以萊布尼茨不無例外的把上帝抬了出來, 認為上帝是一個超級單子, 然後創造了其他單子, 其他單子的生和滅也要由上帝這個超級單子家以保證, 這些單子之間的相互作用, 也由上帝來“前定和諧”, 即兩個物體間看似相互作用, 其實只是上帝在之前就已經編訂了一個和諧的程式, 所以看起來是相互作用的, 其實則不然。

以上就是近代幾位元傑出哲學家對實體間相互作用的簡要論述, 總的可以說是, 實體間是不能相互作用的, 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都要通過一位全能的上帝來加以保障和溝通。從這三位哲學家的論述來看,他們的證明都很精彩,也無可挑剔。但是他們假設的前提,我認為是值得懷疑的。真的有上帝嗎?真的有實體嗎?根據實體的定義加以推論出世界觀,你的定義是誰保證的?誰有資格保證呢?

哲學中遇到的問題是不同的,但是解決的方法卻可以是相似的,比如在柏拉圖的分有理論和上面實體的問題我們從某些方面來看,確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我們就來看看,用上面幾位哲學家的解決方案,看能不能解決柏拉圖的分有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柏拉圖的分有是怎麼一回事:“分有”原義指“具有一部分”的意思,柏拉圖用它說明存在的每一個事物是因為該事物有其所在的類型而得以存在。“一個東西之所以能夠存在,只是由於‘分有’它所‘分有’的那個實體,別無其他辦法”。個別事物與理念的關係就是‘分有’與‘被分有’的關係。“一件東西之所以美,是由於美本身出現在它上面,或者為它所分有”。“分有”的結果是使個別事物的存在有了根據,但是分有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與被分有的理念型相相似。晚年柏拉圖因“分有”說在說明理念與具體事物的關係時遇到困難,對“分有”的意義進行了限制和修正。認為分有不適用於全部的可感事物。分有不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與概念的關係。分有不等於個體之間的相似關係。分有不是認識者與認識物件之間的“摹仿”關係。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現實中的具體事物是對理念世界的摹仿。就像柏拉圖遇到的難題:“分有”不是嚴格一一對應關係。“分有”以可感個體與理念型相的對應為前提,我們應能從可感個體推知相應的型相的存在。分有說的適用範圍並不是全部可感事物,最確定的適用物件只是倫理行為;“分有”不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眾多個體不可能分有一個型相,“分有”或者是對型相的全部佔有,或者是對型相的一部分的佔有。不論把個體分有型相的方式理解為分有型相全部,抑或把分有理解為分有型相部分,都不能解釋分有物何以與被分有的型相相似。“分有”的原意是“分別佔有一部份”,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然而,“分有”說所依據的卻是個別與普遍的概念關係。為了擺脫這種不相符合的情況,必須強調型相所依據的概念表述功能。可以通過這兩條途徑:1把型相等同為普遍概念;2把型相理解為個別事物之間的相似性。但這兩條途徑也都由於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與概念的關係和分有不等於個體之間的相似關係的理由分別遭否決。所以,對於上面遇到的這些問題,我們就可以像笛卡爾,斯賓諾莎和萊布尼茨一樣把他訴諸上帝,用萊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則”,具體事物對於理念世界的摹仿所出現的各種差異,是因為一切的出現都需要一個理由,上帝不可能讓世界上出現兩個相同的事物,在對對於出現的個別與一般和部分與整體的難題中,就像斯賓諾莎一樣,我們可以把理念統一成一個實體,然後所有的具體事物就是對這個統一理念實體的分有,這個實體有無限的屬性,所以具體事物分有的時候也就出現了差別。

我們再來看看,分有與實體間的相互作用類似還是不類似。從上面的描述中來看,我已經認為他們之間有類似的情況,所以能通過比較,我認為的實體間的相互作用旁通與分有問題的解決。為什麼呢,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笛卡爾,斯賓諾莎還是萊布尼茨他們都假設了一個至高全能的上帝,讓後其他的不管是實體還是單子還是具體事物都是那個至高者的一種顯現,所以對於理念的分有問題,我們也可以假設一個至高的理念,無限的理念,把它作為我們所要追求的終極原因,然後所有的一切除了那個至高的理念之外都是對這個理念的分有。所以他們之間是有相似性的。

綜上所述,不管哲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什麼立場,都是為了追求關乎我們安身立命的那個終極原因。

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都要通過一位全能的上帝來加以保障和溝通。從這三位哲學家的論述來看,他們的證明都很精彩,也無可挑剔。但是他們假設的前提,我認為是值得懷疑的。真的有上帝嗎?真的有實體嗎?根據實體的定義加以推論出世界觀,你的定義是誰保證的?誰有資格保證呢?

哲學中遇到的問題是不同的,但是解決的方法卻可以是相似的,比如在柏拉圖的分有理論和上面實體的問題我們從某些方面來看,確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我們就來看看,用上面幾位哲學家的解決方案,看能不能解決柏拉圖的分有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柏拉圖的分有是怎麼一回事:“分有”原義指“具有一部分”的意思,柏拉圖用它說明存在的每一個事物是因為該事物有其所在的類型而得以存在。“一個東西之所以能夠存在,只是由於‘分有’它所‘分有’的那個實體,別無其他辦法”。個別事物與理念的關係就是‘分有’與‘被分有’的關係。“一件東西之所以美,是由於美本身出現在它上面,或者為它所分有”。“分有”的結果是使個別事物的存在有了根據,但是分有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與被分有的理念型相相似。晚年柏拉圖因“分有”說在說明理念與具體事物的關係時遇到困難,對“分有”的意義進行了限制和修正。認為分有不適用於全部的可感事物。分有不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與概念的關係。分有不等於個體之間的相似關係。分有不是認識者與認識物件之間的“摹仿”關係。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現實中的具體事物是對理念世界的摹仿。就像柏拉圖遇到的難題:“分有”不是嚴格一一對應關係。“分有”以可感個體與理念型相的對應為前提,我們應能從可感個體推知相應的型相的存在。分有說的適用範圍並不是全部可感事物,最確定的適用物件只是倫理行為;“分有”不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眾多個體不可能分有一個型相,“分有”或者是對型相的全部佔有,或者是對型相的一部分的佔有。不論把個體分有型相的方式理解為分有型相全部,抑或把分有理解為分有型相部分,都不能解釋分有物何以與被分有的型相相似。“分有”的原意是“分別佔有一部份”,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然而,“分有”說所依據的卻是個別與普遍的概念關係。為了擺脫這種不相符合的情況,必須強調型相所依據的概念表述功能。可以通過這兩條途徑:1把型相等同為普遍概念;2把型相理解為個別事物之間的相似性。但這兩條途徑也都由於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與概念的關係和分有不等於個體之間的相似關係的理由分別遭否決。所以,對於上面遇到的這些問題,我們就可以像笛卡爾,斯賓諾莎和萊布尼茨一樣把他訴諸上帝,用萊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則”,具體事物對於理念世界的摹仿所出現的各種差異,是因為一切的出現都需要一個理由,上帝不可能讓世界上出現兩個相同的事物,在對對於出現的個別與一般和部分與整體的難題中,就像斯賓諾莎一樣,我們可以把理念統一成一個實體,然後所有的具體事物就是對這個統一理念實體的分有,這個實體有無限的屬性,所以具體事物分有的時候也就出現了差別。

我們再來看看,分有與實體間的相互作用類似還是不類似。從上面的描述中來看,我已經認為他們之間有類似的情況,所以能通過比較,我認為的實體間的相互作用旁通與分有問題的解決。為什麼呢,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笛卡爾,斯賓諾莎還是萊布尼茨他們都假設了一個至高全能的上帝,讓後其他的不管是實體還是單子還是具體事物都是那個至高者的一種顯現,所以對於理念的分有問題,我們也可以假設一個至高的理念,無限的理念,把它作為我們所要追求的終極原因,然後所有的一切除了那個至高的理念之外都是對這個理念的分有。所以他們之間是有相似性的。

綜上所述,不管哲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什麼立場,都是為了追求關乎我們安身立命的那個終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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