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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勞資糾紛,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置身事外

勞動者處弱勢地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資糾紛, 勞動者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求助或反映情況, 有的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態度惡劣,

甚至辱駡勞動者, 讓勞動者望而卻步, 以致激化勞資矛盾。 因此, 勞動者談到維權大倒苦水。 少數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筆者真不敢恭維。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明確法定職責,

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勞動合同法》同時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怠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 或者違法行使職權, 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哥幫忙提醒:勞動者依法依規維權師出有名。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怠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

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是我國法律所懲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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