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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江歌被害劉鑫無罪,法律無責不代表道義無責

2016年11月3日, 日本女留學生江歌死在自己租住的日本東京中野區的房門前, 房屋裡是僥倖逃過一劫的暫住在自己家裡的閨蜜。

圍繞江歌之死, 江歌母親和劉鑫之間的衝突, 是一個沉重又複雜的話題。

殺害江歌的兇手正是借住在自己家裡閨蜜的男友, 江歌夜晚接劉鑫回家, 劉鑫不知因為什麼原因提前進入家門, 並且在慘案發生當時, 劉鑫因為害怕沒敢開門, 而江歌也沒能打開房門逃過一劫, 雖然這一點暫時沒有最終結論, 但是基本上是可以認定的。

出於對人性的考量, 劉鑫不敢開門, 這一點可以被很多人接受, 不過令人憤怒的是劉鑫此後的表現, 她不僅拒絕與江母見面, 拒絕參加江歌葬禮, 而且微信威脅江母“如網路再出現負面報導, 將拒絕配合調查”更讓人痛心的是劉家對江家的態度。

網路上對此事眾說紛紜, 更多的是對劉鑫的譴責, 對劉家的譴責, 雖然案件沒有最後定論, 但是小編請到了法保的專業律師對此事件進行了分析。

法保律師分析

分析要點速讀:

◆ 陳世鋒殺人行為屬於我國刑法管理範圍嗎?

◆ 陳世鋒殺人行為是否可以判死刑?

◆ 全國聯合簽名能否最大程度爭取到對陳世鋒的死刑?

◆ 劉鑫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江歌被陳世峰殘忍殺害, 引起了社會的強烈譴責, 法律也必定會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陳世峰和江歌都是中國國籍, 但是考慮到該事件是發生在日本, 是否在我國刑法的管轄範圍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 適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陳世峰是中國公民, 按照上述法律, 其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 應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

關於陳世鋒

既然陳世峰的殺人行為屬於我國刑法的管轄範圍, 許多網友認為應該將陳世峰押送回國, 接受審判, 並判處死刑, 以還死者及其者家屬公道。 這裡就涉及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引渡, 然而, 我國和日本之間沒有引渡條例, 引渡過程必然困難重重。 關於引渡, 大家最熟悉的案件就是賴昌星案件。 遣返賴昌星, 我國前後耗時12年, 除了司法程式繁瑣複雜之外, 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死刑。 “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原則, 被世界多國廣泛適用。 簡而言之, 就是要求一方對嫌犯不得判處或者至少不得執行死刑, 否則, 對方國家或地區將不予引渡。 也就是說, 受到此原則限制, 即使我國突破重重困難,將陳世峰引渡回國,接受我國法律的公正審判,我國也要做出不判處陳世峰死刑的承諾。

如果陳世峰在日本接受審判,日本法律能否給中國及中國廣大的人民群眾一個公正的判決?按照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殺人者,處死刑、無期或者五年以上懲役”[作者譯])也就意味著,按照日本法律,陳世峰也有可能面臨死刑。根據日本的司法慣例,殺死一人判無期,因此陳世峰難以被處以死刑。

關於聯合簽名

在日本的司法歷史上,並非沒有先例。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過網路相識並一起實施綁架殺人案。死者的母親在得知這一慣例後,發起了全國簽名運動,認為“以被害人數來定刑無法理解”。死者母親的這一呼籲引起了日本許多國民的支持,也獲得了不少海外人士的同情,最終有33萬人簽名要求對犯人處以死刑,這些簽名被直接送交給了法務大臣。最終,2015年6月26日,日本法務大臣簽署了死刑令,此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網上聯合簽名並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也不是法律中對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其不能左右犯罪分子的罪名是否成立和面臨怎樣的處罰。但它從某種程度上表達了社會群眾的呼聲和意見,體現了案件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上述案件中,日本法務大臣正是充分考慮到案件對社會的影響惡劣程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判處主犯死刑。因此,大家可以向日本當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促使其作出公正合法的審判,還江歌家屬和廣大群眾一個公道。

關於劉鑫

下面,讓我們再來看看死者江歌的閨蜜劉鑫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在江歌被害一案中,如果江歌是由於劉鑫的先行行為而被殺害的,才能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就目前本案公開的資訊來看,雖然犯罪嫌疑人是劉鑫的前男友,但是單單憑此就認為劉鑫應為兇手的殺人行為負責,顯然不符合普遍的社會邏輯。而且面對屋外的一個窮凶極惡的殺人兇手,劉鑫當時的主觀意識如何也難以判斷。

也有消息稱,兇手遲遲不能被捕歸案,是因為劉鑫隱瞞了案件的事實,導致警方搜索無果,使兇手二十多天后才被追捕歸案。但是,根據現有的案件資訊,也無法證明其具有作偽證或者包庇的故意。如果只是因為害怕才表示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尚不構成犯罪。因此,在刑法層面劉鑫並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雖然劉鑫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其逃避責任的行為無疑給江歌媽媽及其他親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江歌的遇害在刑法層面上雖然不能歸責于劉鑫,但畢竟和她有聯繫,在案發後其不但不主動與死者家屬聯繫,反而想盡辦法撇清關係的行為,甚至用不配合警方等言語威脅江歌母親,至少在道德上應該被譴責。

衡量社會文明的標誌,不單單是犯罪率的高低,法治是否健全,更多的是人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風雨同行,同舟共濟。願生者不忘初心,感恩相伴;願逝者得以安息,公正永存。

即使我國突破重重困難,將陳世峰引渡回國,接受我國法律的公正審判,我國也要做出不判處陳世峰死刑的承諾。

如果陳世峰在日本接受審判,日本法律能否給中國及中國廣大的人民群眾一個公正的判決?按照日本《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殺人者,處死刑、無期或者五年以上懲役”[作者譯])也就意味著,按照日本法律,陳世峰也有可能面臨死刑。根據日本的司法慣例,殺死一人判無期,因此陳世峰難以被處以死刑。

關於聯合簽名

在日本的司法歷史上,並非沒有先例。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過網路相識並一起實施綁架殺人案。死者的母親在得知這一慣例後,發起了全國簽名運動,認為“以被害人數來定刑無法理解”。死者母親的這一呼籲引起了日本許多國民的支持,也獲得了不少海外人士的同情,最終有33萬人簽名要求對犯人處以死刑,這些簽名被直接送交給了法務大臣。最終,2015年6月26日,日本法務大臣簽署了死刑令,此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網上聯合簽名並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也不是法律中對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其不能左右犯罪分子的罪名是否成立和面臨怎樣的處罰。但它從某種程度上表達了社會群眾的呼聲和意見,體現了案件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上述案件中,日本法務大臣正是充分考慮到案件對社會的影響惡劣程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判處主犯死刑。因此,大家可以向日本當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促使其作出公正合法的審判,還江歌家屬和廣大群眾一個公道。

關於劉鑫

下面,讓我們再來看看死者江歌的閨蜜劉鑫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在江歌被害一案中,如果江歌是由於劉鑫的先行行為而被殺害的,才能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但是,就目前本案公開的資訊來看,雖然犯罪嫌疑人是劉鑫的前男友,但是單單憑此就認為劉鑫應為兇手的殺人行為負責,顯然不符合普遍的社會邏輯。而且面對屋外的一個窮凶極惡的殺人兇手,劉鑫當時的主觀意識如何也難以判斷。

也有消息稱,兇手遲遲不能被捕歸案,是因為劉鑫隱瞞了案件的事實,導致警方搜索無果,使兇手二十多天后才被追捕歸案。但是,根據現有的案件資訊,也無法證明其具有作偽證或者包庇的故意。如果只是因為害怕才表示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尚不構成犯罪。因此,在刑法層面劉鑫並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雖然劉鑫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其逃避責任的行為無疑給江歌媽媽及其他親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江歌的遇害在刑法層面上雖然不能歸責于劉鑫,但畢竟和她有聯繫,在案發後其不但不主動與死者家屬聯繫,反而想盡辦法撇清關係的行為,甚至用不配合警方等言語威脅江歌母親,至少在道德上應該被譴責。

衡量社會文明的標誌,不單單是犯罪率的高低,法治是否健全,更多的是人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風雨同行,同舟共濟。願生者不忘初心,感恩相伴;願逝者得以安息,公正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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