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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橋法院:打擊拒執“殺手鐧” 懲治老賴不留情

2017-11-14 河南經濟報付宜成 看信陽

近日,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審結被告人易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 被告人易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不上訴。

易某為何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原來, 在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辦結的原告喬某與被告易某、信陽某傢俱有限公司因勞務受害者責任一案中, 平橋法院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易某賠償喬某各項損失15余萬元, 某傢俱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 某傢俱有限公司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 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喬某遂向平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3月1日, 平橋法院立案執行後, 依法向易某、某傢俱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 被告人易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履行判決義務,

也未向平橋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2017年6月22日, 平橋法院執行人員通知喬某、易某來法院後,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執行和解, 易某在2017年7月15日前賠償喬某10萬元, 喬某自願放棄其餘賠償款。 到期後, 易某不僅不履行和解協議, 還逃避執行, 為此, 2017年10月21日, 平橋法院對易某採取拘留措施, 但易某仍不履行法院判決。

11月1日, 喬某以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向平橋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雖然此時易某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 並在審理過程中與喬某達成和解協定並全部履行, 取得了喬某的諒解, 但其前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徑已然觸犯了刑事律法,應當受到刑法處罰。 11月7日,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 法院作出判決,

判處易某有期徒刑1年, 緩刑1年。

促使“老賴”最終還錢的原因, 得益于平橋法院在懲治“老賴”時使出的撒手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7年7月3日,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聯合通告》, 集中打擊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員或相關人員。 該案件主審法官即平橋法院黨組副書記王申表示:“‘拒執罪’的審結對於老賴的打擊力度可以說是上了一個新高度, 使其認識到抗拒執行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緩解執行難具有直接推動作用。 下一步, 我們將一如既往保持執行高壓態勢, 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 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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