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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在辦案過程中遇到在校學生, 我都會想, 能不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盡可能對他們從輕處理, 因為他們不是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 而是一個孩子, 一個學生, 拉一把, 他的一生、他的家庭可能都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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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山東一職業學院在讀學生, 因尋釁滋事致一人輕傷被移訴。 案件辦理過程中, 我們發現小華的真實年齡很可能跟戶籍年齡不符, 小華很可能構不成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牽頭聯繫偵查機關對小華進行骨齡鑒定, 小華最終因鑒定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對其作出不起訴。 案件在這裡也就辦結了, 但是鑒於小華的尋釁滋事行為和卷宗材料中顯示的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 承辦人對小華進行了訓誡教育, 要求其家長加強對小華的管教, 關注孩子在校表現, 避免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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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 濰坊一職業學院在讀學生, 因瑣事與同學發生衝突, 並將同學打至輕傷。 案發後, 小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為降低不起訴風險, 承辦人向小智及小智的老師瞭解小智的在校表現, 認真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對徐某某案件的處理意見, 綜合各方考慮, 最終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小明等七人, 案發時系蘭陵縣某高中學生, 毆打一同學致輕傷, 案發後其中六人考入山東著名高校或職業學院, 為不影響他們的學業, 我們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各涉案人的參與程度, 對五名在校學生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對兩名涉案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後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所在學校及當地檢察院簽訂異地幫教協議, 試圖多方幫教, 確保監督效果。
雖然未成年人具有人格發育不成熟, 對社會和行為認知不成熟等特點, 但同時也具有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強的優勢, 特別是未成年學生, 他們由於具備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更利於監督和幫教。 對於這群人, 我們更願意通過我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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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案中, 我們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辦案時我們還需要做好案件評估, 為涉罪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條件,
給未成年一次機會, 就是給社會一份希望。
作者|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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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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