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郭某自己沒有開車, 因為喝多了把車交給朋友黃某來開, 自己坐在上面, 而對方也喝多了, 在路上被交警查獲, 經檢測屬於醉酒駕駛。
來源 / 揚子晚報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怎麼回事?請看詳情:
黃某是蘇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員, 而一向好熱鬧的郭某時不時呼朋喚友聚餐、唱歌, 與黃某彼此認識了。 2016年11月19日晚, 郭某與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 可他不以為意, 居然在飯後駕車載友, 來到黃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 他與黃某開懷暢飲, 一直玩到次日淩晨。 此時, 郭某自覺不勝酒力, 不能繼續開車了。 黃某便提出, 由她開車相送。 於是, 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予黃某, 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 剛開出去不遠, 此前喝了不少的黃某醉意上頭,
歸案後, 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自願認罪。
虎丘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飲酒後, 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黃某在道路上駕駛, 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不過, 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法院對黃某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郭某也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被判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據瞭解, 這是省內較為罕見的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 法官提醒車友們, 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 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于英傑 許修堯 艾家靜/揚子晚報)
(原標題為《沒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 這是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