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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紙婚前協議,小夥悔婚!婚前協議到底該如何簽訂?

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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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一對男女, 定在“雙十一”當天領證, 第二天舉辦婚宴, 並已告知親朋, 光酒席就訂了50桌。

但不成想, 在婚禮前夕, 新娘拿來一份協定, 讓新郎簽署。

小夥“雙十一”當天悔婚, 只因新娘領證前拿出婚前協定

協定內容如下:

小夥“雙十一”當天悔婚, 只因新娘領證前拿出婚前協議

小夥“雙十一”當天悔婚, 只因新娘領證前拿出婚前協議

有的網友看不下去了:

@白沼爽子:雖然明白女方盡力為自己爭取權益, 但突然來這麼一手且字字珠璣....夫妻雙方本持各自義務, 合作經營家庭, 有錢共同打理分配, 不私下轉移財產不混亂男女關係, 違者面臨婚姻破滅現實。 結婚就好比合作, 互利共贏一起變好, 沒由來這麼做的, 女方確實過分了。

@慕慕慕妍兒小小小陽兒:還是那句話, 自願給的說明那是愛, 你也會處處為另一半想, 這種帶有強制性的整個意思都不對了, 也難怪男方心理不舒服, 像什麼有沒有曖昧由女方決定…要是情緒一上來就鬧離婚日子還過不過了…太苛刻了更像貪婪而不是要保障了。

@此生的熱愛:這哪是真愛!全是套路

@風一樣的勇敢的心:這也太現實了吧

@ln北海深巷:我也是女的, 覺得這樣做太不對了, 你仔細看看第1條和第4條。 男的是否越界由女的判定, 違反了就離婚, 並賠償120萬。 看見這兩句話只覺得是為了男方的錢。 婚前條約可以有, 但要對雙方都公平才好。

但也有網友覺得, 這協議沒毛病:

@J個丫頭:這條約沒毛病啊 幹嘛怨新娘 如果愛她就會簽 除非男的本來就抵不住誘惑 也不打算只結一次婚 現在離婚率那麼高 大部分原因男人出軌 這也是女的對自己的保護 如果有這個法律保護 我看這個社會還能有那麼多渣男花心男 小三小四

@寧663427:不用噴新娘,

新娘錯了麼?那做牛做馬就對了?那你判斷對錯的標準是什麼?全球那麼多人, 肯定有人願意不管錢就喜歡賺錢給媳婦花, 因為瞭解女人生孩子的痛苦所以尊重女生的想法, 而且忠誠不亂搞。 你做不到不代表沒有, 新娘會找到自己幸福的

@Sweetie小芝士:我覺得很正常啊。 。 。 。 男的就該遵守這些啊。

@獨白簡單:說實話, 這個妹子真很理性, 現在離婚率這麼高, 男方在女方懷孕生子期間出軌大把, 婚姻對女方來說, 現在真的太沒有安全感了, 這些東西不得不想, 如果沒有保證誰敢結婚?法律可以保護財產, 卻保護不了感情, 所有這種東西就看兩人協商了, 外人不適合評論。

那麼, 婚前協議究竟該如何簽訂呢?哪些婚前協議是無效的呢?

一、什麼是婚前協定,婚前協定的類型有哪些?

婚前協議

1.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訂婚前協定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2.婚前協定的類型

① 協定枚舉嚴苛型

a.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昵”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b.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c.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d. 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② 協議枚舉溫馨型

a. 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b. 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c. 每週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女學!

③ 協定枚舉公平型

a. 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b. 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c. 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二、三大婚前協議如何簽?

婚前協議

1.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忠誠協議無效:

① 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② 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③ 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④ “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2.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

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

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3.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① 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②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③ 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4.三種協定無法律效力

①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②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③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三、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

1.婚前協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定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2.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定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定內容。

各位准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3.另類“婚前協定”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定”,協定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於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後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四、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婚前協議

1.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定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定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定,該書面協定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2.婚前財產協議怎麼公證才好

①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傢俱、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範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② 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定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並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定,是無效協定。

③ 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定屬於無效協定,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五、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前協議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 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帳憑據)、收據等,此時 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 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④股市上不斷 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 仍然視為其婚前 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 舊存單影本、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 的金額)、新存單。

② 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於或等於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 舊房產證影本、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影本、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 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 股市問題比較複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帳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 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 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①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② 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 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③ 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 貴重物品除外;

④ 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為個 人婚前財產;

⑥ 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 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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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婚前協定,婚前協定的類型有哪些?

婚前協議

1.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訂婚前協定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2.婚前協定的類型

① 協定枚舉嚴苛型

a.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昵”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b.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c.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d. 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② 協議枚舉溫馨型

a. 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b. 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c. 每週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女學!

③ 協定枚舉公平型

a. 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b. 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c. 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二、三大婚前協議如何簽?

婚前協議

1.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忠誠協議無效:

① 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② 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③ 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④ “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2.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

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

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3.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① 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②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③ 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4.三種協定無法律效力

①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②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③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三、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

1.婚前協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定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2.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定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定內容。

各位准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3.另類“婚前協定”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定”,協定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於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後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四、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婚前協議

1.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定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定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定,該書面協定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2.婚前財產協議怎麼公證才好

①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傢俱、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範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② 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定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並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定,是無效協定。

③ 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定屬於無效協定,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五、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前協議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 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帳憑據)、收據等,此時 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 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④股市上不斷 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 仍然視為其婚前 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 舊存單影本、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 的金額)、新存單。

② 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於或等於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 舊房產證影本、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影本、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 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 股市問題比較複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帳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 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 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①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② 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 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③ 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 貴重物品除外;

④ 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為個 人婚前財產;

⑥ 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 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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