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本院現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相關資訊予以公佈。
請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組織, 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協助限制其高消費;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
本院敦促被曝光的失信被執行人立即主動履行應盡法律義務。 如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請及時與本院執行局聯繫, 本院將刪除相應資訊。 同時, 也呼籲廣大群眾積極、踴躍地提供失信名單中的被執行人行蹤或財產線索,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道德風尚。
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