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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間假離婚的那些事

什麼是“假離婚”?

假離婚, 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般而言, 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 二是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 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 串通暫時離婚, 等目的達到後再重婚的離婚行為。

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 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 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 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 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 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 待預期目的達到後,

雙方通常會按約定重婚。 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 不願重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 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 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重婚, 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 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 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 如果知道真相, 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 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因而並無重婚的意思, 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重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

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式之中, 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式之中。 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 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假離婚”有何特點?

“假離婚”相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難以共同生活的真離婚, 有以下特點:

一是“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或雖有爭議但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調解工作即能達成一致協定。 “假離婚”的夫妻雙方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大多沒有爭議, 但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卻陳述不清, 往往以性格不合, 志趣不一為藉口, 雙方並沒有法定情形, 即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中所列舉的13種情形。

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通常不作分割。 “假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全部歸撫育子女的一方, 或者作象徵性的分割, 有的乾脆在離婚請求前即協定將全部、大部財產給對方或者直接全部讓給子女, 並且還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的幌子。

三是子女撫養沒有爭議。 為了達到“假離婚”的目的, 雙方當事人對待子女撫養同樣不會產生太大的爭議。 由於“假離婚”的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不太瞭解, 在辦理離婚過程中, 往往是撫養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 另一方即答應多少, 根本不考慮自己的收入, 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準, 而協議確定一個不太切合實際的數額,

有的甚至以共同財產折抵撫養費用或者協議直接放棄, 從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相關案例:

為逃避債務, 游某與其妻田某演起假離婚的“雙簧”戲, 即家庭共有財產, 包括新建的“小洋樓”、彩電、音響、冰箱、洗衣機等家電和子女全歸女方所有。 他們還將該假離婚協議書交一份給民政部門存檔, 致使馬某等得不到應有賠償款。 判決書生效後, 馬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經執行法官調查, 游某與其妻乃是假離婚, 於是依法追加田某為該案被執行人, 採取強制措施查封了游某與田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 案件得以順利執行。

“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 滋生於當前社會誠信水準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 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假離婚”現象有損法律尊嚴,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假離婚”現象有損法律尊嚴,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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