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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不准離婚,出了事情算誰的?

老話說:“勸和不勸離。 ”

老話又說:“寧拆一座廟, 不毀一樁婚。 ”

如果老話變成了法律, 你們怎麼看?

前段時間, 山東濟南市中區法院推出了一個跟老話相關的新名詞, 叫“離婚冷靜期”。

當事人可以跟法院提出申請, 三個月內不能提出離婚。

雖然法院的本意, 是想給那些一時衝動要離婚的夫妻一個緩衝期, 但是真的考慮過這項舉措是不是適合所有的夫妻嗎?

比如, 對方出軌, 還要再被噁心三個月的另一半;

其中一方動了歪心思謀財害命

家庭暴力, 不知道三個月以後還有沒有命去領離婚判決書

廣大網友們都意見紛紛:

有反諷法院的;

有直接批判的;

還有說是毒雞湯的;

也有說大家都是成年人, 會對自己行為負責的。

但是也有的網友認為不能無差別對待,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小編覺得, 法院的初衷是好的, 只是想挽救那些彼此之間也許還存在感情, 但是只是因為一時衝動的夫妻, 但是網友們的顧慮也不無道理。

畢竟知人知面不知心, 如果其中一方人品惡劣或心生邪念, 那這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其實就是變相的助紂為虐了。

那如果在三個月裡出了什麼事情, 誰來負責?

如果要實行這樣的舉措, 那就應該制定完善的措施,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針對一些特殊情況, 就該當機立斷, 而且剝奪其申請離婚冷靜期的權利。

其實呢, 能辦理結婚證的都是成年人了, 都具備了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能力。 感情的事情, 可能連他們自己都說不明白, 作為法院,

又能瞭解多少呢?

你對待“離婚冷靜期”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大家在留言區裡寫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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