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共保四項內容: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 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 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生育保險政策強調,
對於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 但在之後申報生育津貼的, 按照新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生育險最高可報銷4000元, 最低金額可以達到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