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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主體責任 完善管理體系

【導語】兩個《規定》的公佈實施,將是一次互聯網治理的有益探索,相信相關主體能夠通過互聯網治理思維,激發主觀能動性的熱情,共同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秩序

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相繼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群組規定》)和《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帳號規定》),進一步充實了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規範體系,同時將規範和發展互聯網資訊服務的思路由圍繞行為擴展為圍繞主體,體現了多元主體參與的互聯網治理思維。

互聯網資訊服務規範體系初步形成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路治理迫切需要建章立制、依法治理和科學施策。 2014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網路空間治理的新思想和新要求:“要抓緊制定立法規劃,完善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治理網路空間,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其中,“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是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指明的領域。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的通知》(國發〔2014〕33號)所賦予的職責,在《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通過制定規章、規範性檔的方式形成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制度建設,逐步覆蓋了互聯網搜索、應用商店(應用程式)、互聯網直播、互聯網新聞、論壇社區、跟帖評論、互聯網群組、互聯網公眾帳號等具體領域,基本在以互聯網新聞資訊許可管理為核心、以互聯網資訊內容監督管理為補充的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框架下,初步形成了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規範體系。

不僅如此,縱觀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此前發佈的系列管理規定,都能從中提煉出一致性的管理制度。 雖然此前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的管理規定規範的是不同的網路活動形式,此次發佈的《群組規定》和《帳號規定》規範的是不同的網路主體,但是這些規定所明確的管理制度具有一致性,主要包括資訊內容安全管理、實名制、個人資訊保護、投訴舉報等制度。

實際上,這些管理制度並非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所創設的制度,而是都來源於同樣的上位法依據——《網路安全法》。 《群組規定》《帳號規定》等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的系列管理規定是在互聯網資訊服務的具體領域,是對《網路安全法》規定的制度具體體現和細化落實。

新規聚焦網路空間活動主體

近一年來,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為規範互聯網資訊服務活動,發佈了一系列互聯網資訊服務領域的管理規定。 如,2016年6月發佈《互聯網資訊搜索服務管理規定》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9月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2017年5月發佈《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2017年8月發佈《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這些規定中針對網路空間活動主體主要是強調主體責任,對搜索、應用商店(應用程式)、直播、新聞、論壇社區、跟帖評論等服務形式進行規範,圍繞特定行為來明確監管要求及目標,要求各類活動相關主體履行主體責任。

相比而言,《群組規定》和《帳號規定》對網路空間活動主體更為關注,互聯網群組建立者和管理者、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等都是網上活動的主體,公眾帳號主體是網上活動主體最廣泛的表現形式,群組主體是網上活動最典型的表現形式。 《群組規定》和《帳號規定》通過制度設計實現了相關主體的共同參與,有望實現更高的管理效率和更好的管理效果。

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指出:“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路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大家都應該遵守法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要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表明,規範網路空間活動的關鍵在於網路空間的主體,只有確定了主體責任,才能保證其在網路空間健康、有序地開展各項活動,才能更有效地實現網路空間全面清朗。 同時,我們也不應該把網路空間的主體僅僅作為被管理物件。 健康有序的網路活動密切關係著網路空間的主體的網路權益。 因此,對於網路空間的主體,不僅要“確責”(規定主體責任),同樣也要“賦權”(給予相應許可權),使得網路空間主體既能基於主體責任來規範自身的網路行為,同時也能基於其網路角色實現對其他網路活動參與者的規範和監督。

互聯網治理思維正逐步凸顯

互聯網發展不斷與傳統行業深度融合,使得互聯網越來越成為現實世界的完整映射,互聯網治理變成一項龐大、複雜和系統的工程,監管部門繼續以“管理者”身份來應對龐雜的網路世界面臨極大挑戰。因此,需改變傳統管理思維,向互聯網治理思維轉變。習近平總書記就國際網路空間治理問題作出重要論斷:“國際網路空間治理,應該堅持多邊參與、多方參與,由大家商量著辦,發揮政府、國際組織、互聯網企業、技術社群、民間機構、公民個人等各個主體作用,不搞單邊主義,不搞一方主導或由幾方湊在一起說了算。”國內互聯網治理也應堅持同樣的思路,打破以往管理與被管理的消極模式,改變政府一方管理互聯網多方主體的“一對多”低效方式,鼓勵網路空間各類主體參與互聯網治理,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用戶的積極作用,實現“多元共治”的高效方式,共同參與網路空間活動的管理和規範。

《群組規定》和《帳號規定》通過“確責”和“賦權”的方式,將群組相關主體和帳號相關主體納入管理活動,凸顯互聯網治理思維。《群組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使得群組活動的參與者都承擔了維護群組秩序的責任,同時也相應地獲得了管理許可權。《帳號規定》要求“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帳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向使用者提供管理許可權,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援”,要求“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應當對使用者公眾帳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即時管理。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使用者協議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使得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服務相關主體對開設的用戶公眾帳號在承擔主體責任的同時,獲得了相應的管理許可權。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兩個規定的公佈實施,將是一次互聯網治理的有益探索,相信相關主體能夠通過互聯網治理思維,激發主觀能動性的熱情,共同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秩序。.

(方禹: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因此,對於網路空間的主體,不僅要“確責”(規定主體責任),同樣也要“賦權”(給予相應許可權),使得網路空間主體既能基於主體責任來規範自身的網路行為,同時也能基於其網路角色實現對其他網路活動參與者的規範和監督。

互聯網治理思維正逐步凸顯

互聯網發展不斷與傳統行業深度融合,使得互聯網越來越成為現實世界的完整映射,互聯網治理變成一項龐大、複雜和系統的工程,監管部門繼續以“管理者”身份來應對龐雜的網路世界面臨極大挑戰。因此,需改變傳統管理思維,向互聯網治理思維轉變。習近平總書記就國際網路空間治理問題作出重要論斷:“國際網路空間治理,應該堅持多邊參與、多方參與,由大家商量著辦,發揮政府、國際組織、互聯網企業、技術社群、民間機構、公民個人等各個主體作用,不搞單邊主義,不搞一方主導或由幾方湊在一起說了算。”國內互聯網治理也應堅持同樣的思路,打破以往管理與被管理的消極模式,改變政府一方管理互聯網多方主體的“一對多”低效方式,鼓勵網路空間各類主體參與互聯網治理,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用戶的積極作用,實現“多元共治”的高效方式,共同參與網路空間活動的管理和規範。

《群組規定》和《帳號規定》通過“確責”和“賦權”的方式,將群組相關主體和帳號相關主體納入管理活動,凸顯互聯網治理思維。《群組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使得群組活動的參與者都承擔了維護群組秩序的責任,同時也相應地獲得了管理許可權。《帳號規定》要求“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帳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向使用者提供管理許可權,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援”,要求“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應當對使用者公眾帳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即時管理。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使用者協議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使得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服務相關主體對開設的用戶公眾帳號在承擔主體責任的同時,獲得了相應的管理許可權。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兩個規定的公佈實施,將是一次互聯網治理的有益探索,相信相關主體能夠通過互聯網治理思維,激發主觀能動性的熱情,共同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秩序。.

(方禹: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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