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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江歌案的法律分析!劉鑫是否出庭作證對於案件判決有何影響?(附最全事件始末、各方觀點)

一、假如劉鑫拒絕作證, 會影響庭審嗎?

江歌案中一個十分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是, 作為江歌案重要證人的劉鑫是否真的能像她在與江母對話中所言“我將停止協助員警調查”和“你不撤回(網上資訊), 我就不去出庭作證”。 這實際上涉及到日本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作證制度的問題, 尤其是其中的“證人詢問”“證人拒證權”“傳聞證據規則”這三大項。

首先我們來看看證人詢問制度。

依照證人有無選擇自願作證的權利, 日本刑事訴訟法將證人詢問分為任意詢問和強制詢問兩種。 前者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 當員警和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要求證人到場調查時, 證人可以拒絕到場或到場後拒絕陳述或到場後及時退出。 此時證人並無配合調查、陳述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來說, 劉鑫“停止協助調查”的威脅好像還真是那麼回事。

但是不要著急, 作為任意詢問的補充, 日本檢察官和法官還有 “強制詢問”這個大招可以用。

強制詢問分為兩種形態, 一種是在偵查階段, 出現了(1)為犯罪偵查所不可缺少的證人, 卻在任意詢問時拒絕到場或陳述(2)任意詢問證人時所獲得的陳述在審判當日有可能因為種種要素而被該證人親口推翻, 且該證人的陳述為犯罪偵查所不可缺少, 以上兩種情況之一時, 檢察官可以申請法官強制詢問證人;第二種是在審判階段, 一旦法官傳喚證人出庭, 則立刻啟動強制詢問。 強制詢問之下, 依照《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等相關規定, 不僅證人必須到場否則將被拘提強制到案, 而且到場後還必須宣誓、具結, 作出真實陳述,

一旦拒絕陳述或者虛假陳述將被處以罰金、拘役等懲處。

其次需要分析的是, 在面對強制詢問的情況下, 劉鑫是否享有拒絕配合調查的權利, 也就是所謂的拒證權問題。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至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證人即使面對強制詢問都有權拒絕配合作證的三種情形, 就本案而言, 劉鑫自然不符合其中的“親親得相首匿”及“職業秘密保守”這兩種情形。 值得討論的是, 其是否可以依據第一百四十六條“任何人都可以拒絕做出有可能使自己遭受刑事追訴之證言”來拒絕作證?

我們知道, 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是存在差異的, 其中證人在面對強制詢問時具有配合調查的義務, 而犯罪嫌疑人面對訊問時則享有一言不發的沉默權。

有些實施強制詢問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偵查機關, 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先以證人身份傳喚, 利用強制詢問制度逼迫其陳述, 後再把其身份轉換回犯罪嫌疑人, 並用之前的不利陳述來佐證其罪行, 以此來規避沉默權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作用, 上述第一百四十六條的目的就在於杜絕此類現象。

反觀本案中, 首先並不存在偵查機關故意利用身份轉換來非法取證的現象, 其次如果劉鑫寄希望於動用該條來拒絕作證, 則其將面臨一個兩難境地:如果其能夠動用該條來拒證, 說明她完全有可能因為證言中所說的行為, 如反鎖、見死不救(有待證實)等成為被追究的犯罪主體, 如果她不希望因此被牽連涉罪,

則其最好不要動用該條來拒絕作證。 從這個角度來說, 劉鑫最好還是配合作證, 而不要去打拒證權這個主意為好。

最後, 還想談談劉鑫如果以返回國內為由而拒絕在出席12月11日的庭審所導致的法律問題。

眾所周知, 日本在二戰後由於戰敗和美國駐軍等因素, 積極引進了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來對其司法體制加以改革, 其中較為矚目的一項就是引進了“傳聞證據規則”來提升庭審實質化。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明確規定, 除了庭審當日陳述外的書面證言是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 如此看來, 如果劉鑫拒絕返回日本出庭, 導致其證言無法使用則確實有可能影響認定犯罪的證據構成, 而且在我國與日本連罪犯引渡的制度都不存在的情況下,遑論強制劉鑫跨國出庭了。

這裡要扯一個題外話,儘管日本在戰後大力引進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試圖擺脫“法官過度順從檢察官”、“過於依賴書面證據‘”等庭審虛無化的頑疾,然而時至2016年日本最新一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其仍因高達99.9%的有罪判決率和書面筆錄的大量橫行而被業界譏諷為“檢察官刑法”或者“精緻司法”。所以筆者預測,本案既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幾率很高,劉鑫是否出庭對於案件判決的影響有限。

為了那個因保護自己而被害的江歌,勇敢地站出來,指控犯罪、查清事實,本應是一個摯友最起碼的道德義務,但當這種道義卻需要所謂的拒證權等法律制度來強制履行時,筆者也只能無奈歎息,無言以對了,惟願正義得以彰顯,人性之光芒不再蒙塵。

二、江歌案應歸中日兩國誰管轄?

假定本案陳世峰系網路上所稱的中國山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屬人管轄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陳世峰所犯罪行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對該案有刑事管轄權。

另外,如果陳世峰已經加入或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的保護管轄權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本案陳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屬於應受法律處罰的重罪,且被害人江歌被害時具備中國國籍,屬中國公民,同樣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對該案也有刑事管轄權。

而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陳世峰的罪行進行處罰,前提必須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由於引渡主要是條約義務,而中日兩國目前並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因此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中日雙方僅能通過充分利用共同加入的國際公約來實現引渡。而中日兩國通過共同加入的國際公約引渡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例如1989年根據《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引渡劫機的張振海回國),本案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存在實際困難。此外,根據“死刑不引渡”原則,即使對本案進行個案引渡成功,前提也必須是我國政府承諾陳世峰回國後不判處死刑。

更多關於境外犯罪管轄的問題,請點擊上圖看本報今日報導。

三、中國法院對兇手有權繼續追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定的關於外國刑事判決的效力問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陳世峰的罪行在日本已經受過刑事處罰,其若被遣送回國或刑滿釋放後回國,我國仍然可以對其罪行進行追究,這是我國國家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表現,但應當考慮其在日本已經受過的刑罰情況。假定本案陳世峰在日本並未被判處死刑,其回國後我國經審查其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我國仍然可以再對其判處死刑。

各方觀點梳理

自媒體率先發聲,譴責另一當事人劉鑫:

HUGO 《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

劉鑫案發當時害怕驚恐,不去救江歌,雖然有錯但不至於十惡不赦。可是她後來的所作所為,無法讓人有任何藉口替她說話。

咪蒙 《劉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

在他們(編者注:指劉鑫及其家人)的價值觀裡,只有自己的利益和感知。對別人的生命,毫無敬畏。哪怕別人的生命,是因他們而失去的。

新京報局面欄目看到輿論和自媒體的反應後,其主持人王志安發文回應,稱應該聚焦“這一切悲劇的起點”,即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陳世峰。

王志安 《關於“江歌案”:多餘的話!》

一個良善的社會,應該給一個願意承擔的年輕人機會。……更進一步,本案的肇始是因為陳世峰殺害了江歌,他是一切悲劇的起點。我們不希望陳世峰成為配角,而兩個受害者在不斷互相傷害。

騰訊評論、新京報等媒體隨後發聲,質疑江母擅自公開劉鑫個人資訊的行為,以及咪蒙等自媒體充滿情緒的文章,認為有“網路暴力”傾向:

騰訊評論 《在日女生遇害案:江歌母親該原諒女兒室友嗎?》

看到自己的資訊被公開在網上,在互聯網時代長大的劉鑫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她打電話給江歌的母親,要求她刪除,否則將起訴她。劉鑫此舉並沒有什麼錯誤,捍衛個人隱私權有什麼錯的?

新京報 《江歌案:殺氣騰騰的咪蒙製造了網路暴力的新高潮》

到底什麼才是公正的審判,最終還是要在法庭上定奪,咪蒙直接在自己影響力巨大的公號裡號召“處死一個人”,令人不寒而慄。

然而網路上洶湧的憤怒輿論,究竟是網路暴力還是基於道德堅守的義憤填膺,法律讀庫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讀庫 《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

講法律,不代表只能講這個最低限度的標準。否則,我們該如何相處?我們該如何自處?網友驚詫,這最基本的是非判斷,這最樸素的正義觀念,緣何被知名媒體扣上“網路暴力”的大帽子?

法律讀庫 《“她命短了,她不是為了俺閨女”》

江歌遇害一事,如此明顯的悲劇,事後劉鑫一家的態度,背離常理,缺乏人道,江母寒心憤怒是正常反應。這是一個基本是非對錯的問題,是在一個共存社會中對人際關係並不過高的合理期待。

澎湃、冰川思享庫等媒體,則呼籲讓情緒降溫,多給事實一些時間呈現:

澎湃新聞 《江歌之問:情緒不能代替事實》

毋庸諱言,劉鑫做錯了一些事,她在鏡頭面前親口承認了。但是目前的資訊仍是不充分的,真相仍然在路上。以及,要不要給她留改錯空間?

冰川思享庫 《江歌案:誰都不該鼓動仇恨,誰都無權代行寬容》

事實就是,寬容是道德觀畛域的“政治正確”,也是應該倡行的普適價值,但很多時候對悲劇當事人並不正確。電影《密陽》的結尾,女主最終也走出了仇恨,但靠的不是寬容,而是時間。或許時間也會給江母答案。

壹讀、鳳凰等媒體,則從劉鑫的成長環境,探究她一年多以來對江母避而不見的深層原因:

壹讀 《江歌遇害案中,劉鑫這個巨嬰是怎麼煉成的》

這就是巨嬰的典型問題,他們長期在父母的過度溺愛下成長,根本不能平等對待他人,心理永遠滯留在嬰兒水準。藥家鑫如此,劉鑫也如此,而他們也不過是中國萬千家庭之一罷了。

風聲評論 《江歌悲劇後的劉鑫:避大恩如大仇丨鳳凰網評論》

恩與欠,不過硬幣兩面。劉鑫不是兇手,但江歌因她而死。劉鑫欠下情理、道義之債,不僅公眾這麼認定,內心深處,劉鑫恐怕也是如此認定。正因為有如此想法,她才無法面對。

而且在我國與日本連罪犯引渡的制度都不存在的情況下,遑論強制劉鑫跨國出庭了。

這裡要扯一個題外話,儘管日本在戰後大力引進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試圖擺脫“法官過度順從檢察官”、“過於依賴書面證據‘”等庭審虛無化的頑疾,然而時至2016年日本最新一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其仍因高達99.9%的有罪判決率和書面筆錄的大量橫行而被業界譏諷為“檢察官刑法”或者“精緻司法”。所以筆者預測,本案既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幾率很高,劉鑫是否出庭對於案件判決的影響有限。

為了那個因保護自己而被害的江歌,勇敢地站出來,指控犯罪、查清事實,本應是一個摯友最起碼的道德義務,但當這種道義卻需要所謂的拒證權等法律制度來強制履行時,筆者也只能無奈歎息,無言以對了,惟願正義得以彰顯,人性之光芒不再蒙塵。

二、江歌案應歸中日兩國誰管轄?

假定本案陳世峰系網路上所稱的中國山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屬人管轄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陳世峰所犯罪行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對該案有刑事管轄權。

另外,如果陳世峰已經加入或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的保護管轄權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本案陳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屬於應受法律處罰的重罪,且被害人江歌被害時具備中國國籍,屬中國公民,同樣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對該案也有刑事管轄權。

而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陳世峰的罪行進行處罰,前提必須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由於引渡主要是條約義務,而中日兩國目前並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因此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中日雙方僅能通過充分利用共同加入的國際公約來實現引渡。而中日兩國通過共同加入的國際公約引渡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例如1989年根據《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引渡劫機的張振海回國),本案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存在實際困難。此外,根據“死刑不引渡”原則,即使對本案進行個案引渡成功,前提也必須是我國政府承諾陳世峰回國後不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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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法院對兇手有權繼續追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定的關於外國刑事判決的效力問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陳世峰的罪行在日本已經受過刑事處罰,其若被遣送回國或刑滿釋放後回國,我國仍然可以對其罪行進行追究,這是我國國家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表現,但應當考慮其在日本已經受過的刑罰情況。假定本案陳世峰在日本並未被判處死刑,其回國後我國經審查其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我國仍然可以再對其判處死刑。

各方觀點梳理

自媒體率先發聲,譴責另一當事人劉鑫:

HUGO 《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

劉鑫案發當時害怕驚恐,不去救江歌,雖然有錯但不至於十惡不赦。可是她後來的所作所為,無法讓人有任何藉口替她說話。

咪蒙 《劉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

在他們(編者注:指劉鑫及其家人)的價值觀裡,只有自己的利益和感知。對別人的生命,毫無敬畏。哪怕別人的生命,是因他們而失去的。

新京報局面欄目看到輿論和自媒體的反應後,其主持人王志安發文回應,稱應該聚焦“這一切悲劇的起點”,即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陳世峰。

王志安 《關於“江歌案”:多餘的話!》

一個良善的社會,應該給一個願意承擔的年輕人機會。……更進一步,本案的肇始是因為陳世峰殺害了江歌,他是一切悲劇的起點。我們不希望陳世峰成為配角,而兩個受害者在不斷互相傷害。

騰訊評論、新京報等媒體隨後發聲,質疑江母擅自公開劉鑫個人資訊的行為,以及咪蒙等自媒體充滿情緒的文章,認為有“網路暴力”傾向:

騰訊評論 《在日女生遇害案:江歌母親該原諒女兒室友嗎?》

看到自己的資訊被公開在網上,在互聯網時代長大的劉鑫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她打電話給江歌的母親,要求她刪除,否則將起訴她。劉鑫此舉並沒有什麼錯誤,捍衛個人隱私權有什麼錯的?

新京報 《江歌案:殺氣騰騰的咪蒙製造了網路暴力的新高潮》

到底什麼才是公正的審判,最終還是要在法庭上定奪,咪蒙直接在自己影響力巨大的公號裡號召“處死一個人”,令人不寒而慄。

然而網路上洶湧的憤怒輿論,究竟是網路暴力還是基於道德堅守的義憤填膺,法律讀庫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讀庫 《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

講法律,不代表只能講這個最低限度的標準。否則,我們該如何相處?我們該如何自處?網友驚詫,這最基本的是非判斷,這最樸素的正義觀念,緣何被知名媒體扣上“網路暴力”的大帽子?

法律讀庫 《“她命短了,她不是為了俺閨女”》

江歌遇害一事,如此明顯的悲劇,事後劉鑫一家的態度,背離常理,缺乏人道,江母寒心憤怒是正常反應。這是一個基本是非對錯的問題,是在一個共存社會中對人際關係並不過高的合理期待。

澎湃、冰川思享庫等媒體,則呼籲讓情緒降溫,多給事實一些時間呈現:

澎湃新聞 《江歌之問:情緒不能代替事實》

毋庸諱言,劉鑫做錯了一些事,她在鏡頭面前親口承認了。但是目前的資訊仍是不充分的,真相仍然在路上。以及,要不要給她留改錯空間?

冰川思享庫 《江歌案:誰都不該鼓動仇恨,誰都無權代行寬容》

事實就是,寬容是道德觀畛域的“政治正確”,也是應該倡行的普適價值,但很多時候對悲劇當事人並不正確。電影《密陽》的結尾,女主最終也走出了仇恨,但靠的不是寬容,而是時間。或許時間也會給江母答案。

壹讀、鳳凰等媒體,則從劉鑫的成長環境,探究她一年多以來對江母避而不見的深層原因:

壹讀 《江歌遇害案中,劉鑫這個巨嬰是怎麼煉成的》

這就是巨嬰的典型問題,他們長期在父母的過度溺愛下成長,根本不能平等對待他人,心理永遠滯留在嬰兒水準。藥家鑫如此,劉鑫也如此,而他們也不過是中國萬千家庭之一罷了。

風聲評論 《江歌悲劇後的劉鑫:避大恩如大仇丨鳳凰網評論》

恩與欠,不過硬幣兩面。劉鑫不是兇手,但江歌因她而死。劉鑫欠下情理、道義之債,不僅公眾這麼認定,內心深處,劉鑫恐怕也是如此認定。正因為有如此想法,她才無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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