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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院消費後遺失30萬元項鍊 次日想起來

南京日報

本報訊秦淮區人民法院近日梳理了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活動中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中一起案例中, 一名女子在家附近的美容院消費後, 遺失了購買價超過30萬元的翡翠項鍊。 發生在消費場所裡的人身、財產等損害, 商家是否要擔責?

女子趙蕾(化名)是家門口某美容院的常客, 一次照常到店美容時, 因為服務需要, 趙蕾當時佩戴的一條翡翠項鍊被美容師取了下來, 放置于一旁的儲物櫃內。 美容結束後, 美容師沒有歸還項鍊, 趙蕾也忘記了這回事,

直到第二天一早才想起來, 連忙返回美容院尋找, 並報警求助。 不過, 項鍊一直沒有找到。

根據趙蕾出示的票據, 該項鍊售價高達30余萬元。 趙蕾認為店家應當對項鍊丟失承擔責任, 並索賠30多萬元。

庭審中, 美容院稱項鍊放入儲物櫃後, 趙蕾自己打開過櫃門, 且工作人員並未注意到趙蕾離開時是否帶走了項鍊, 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項鍊是在美容院遺失的。 而且, 在美容過程中, 趙蕾也從來沒說這條項鍊的價格, 美容院為她提供免費存放服務, 不應該承擔損失。

根據警方介入調查時的詢問筆錄, 美容院多名工作人員均證實了原告佩戴項鍊進入美容院, 並由美容師取下、放入儲物櫃的事實, 另有工作人員表示原告離開時確實沒有帶走項鍊。

趙蕾則提供了這條項鍊的購買票據、檢測報告、銀行對帳單及刷卡記錄、往來港澳通行證等證據證實自己購買項鍊的支出。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瞭解了趙蕾本人的銀行卡記錄, 以確認其平時的消費情況。

法院認為, 該案中, 趙蕾至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 雙方建立起服務合同關係。 她佩戴的項鍊被美容師為工作方便摘下並放置在櫃中, 此時美容院對該項鍊負有妥善保管並由美容師為原告重新佩戴的義務。 美容師將其取下後放置在未上鎖的櫃中, 令物品丟失的風險增高。 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原告離店時, 美容師又未替原告佩戴項鍊, 也未明確提醒原告項鍊的存放情況, 由此造成項鍊丟失的財產損失,

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 法院同時認為, 趙蕾對自己隨身佩戴的物品也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她明知項鍊價值較貴重, 但在被美容師摘下時卻未明確說明, 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 又因疏忽忘記向美容師索要, 其本人對項鍊丟失存在一定程度過錯。 由此, 美容院的責任應適當減輕。

最終, 根據項鍊購買時的匯率及相關購買憑證, 法院認定該項鍊損失共計30多萬元, 美容院承擔65%的責任, 共計需賠償近20萬元, 其餘損失則由趙蕾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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